5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钢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钢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钢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补助资金、承接工程和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钢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钢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4月10日,李钢平被查;2024年9月29日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钢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反生活纪律;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款和承接项目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钢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钢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李钢平,汉族,1962年1月生,大学学历(工学学士)。
1982年8月至1990年12月,李钢平在贵州铝厂任职。1990年12月,他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贵阳公司(贵州省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任职,先后担任组干处(老干处)科长、人事部主任、党组成员、经理助理、局机关党委书记等职。
2000年10月至2004年6月,李钢平任贵州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04年6月至2018年11月,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职,先后担任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2018年11月,李钢平任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