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 (周莹莹 张婉青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近年来,学生群体学业压力大、心理问题突出现象较普遍,一旦意外来临,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日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孔某某自负60%责任,被告学校承担40%责任。校方需赔偿孔某某各项损失294660.22元。
原告孔某某系巨野县某中学九年级学生。2023年3月19日,原告因携带手机入校,受到学校老师批评教育后,感觉自尊心受到打击,遂从教学楼三楼女卫生间窗户跳下摔伤。事发后,原告孔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孔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系未成年人,思想尚未成熟,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差,但本案发生时,原告已年满十五周岁,其年龄、智力应有的认知能力,应能够认识到其跳楼行为的不良后果,即便对学校的管理规定有抵触情绪,也要理智对待,不能产生极端行为。学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行为也应适当。本案中,被告学校未能全面考虑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自尊心强、心理承受有限的情况,有一定过失;学校未在三楼卫生间窗户做安全防护措施,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应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面对学习、生活中的批评、挫折等。同时,教师在批评教育学生致其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可能出现的自杀、自残等情况,应注意防范。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要及时关注孩子心理变化,多和孩子沟通,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为学生,应正确认识老师的批评,积极调整心态,预料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不要走极端,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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