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荒、烧杂草、丢烟头
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
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
近日
张某因在地中违规焚烧枯草引发山火
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
乌龙派出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当天上午
张某在地里干农活时
看到地里杂草太多
为方便耕种
其在明知正处于森林防火期间
仍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地内枯草
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
蔓延至附近山林引发了山火
过火面积约1.96亩
接报警后
乌龙派出所立即联动
乡镇(村组)干部、镇消防队
迅速赶赴现场,合力扑灭火情
所幸火情被及时扑灭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
张某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 昆明警方发布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