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
被告:周宇
关键关系:林晓与周宇曾为夫妻,1997 年6 月 18 日登记结婚,2013 年 4 月 17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因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分割及周宇住房公积金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1997 年,林晓与周宇结婚,婚后未育子女。2010 年 4 月,周宇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 708017 元购得一号房屋,同年 5 月,二人与乙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贷款 40 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在 2013 年的离婚诉讼中,因一号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法院未对其进行分割,同时周宇 1997 年 6 月 2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4 日的住房公积金也未作处理。2021 年 12 月,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宇名下,林晓认为具备分割条件,遂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及周宇的住房公积金。
(三)诉讼过程
林晓起诉请求分割一号房屋,主张 50% 份额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分割周宇住房公积金 107409 元,诉讼费用由周宇承担。周宇辩称一号房屋系其嫂子单位分房指标,由父母支付首付款,且自己独自还贷,应属个人财产;同时提出林晓已占有原属其单位分配的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 X2),再分割一号房屋显失公平;还认为林晓主张分割公积金已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及过往判决,作出最终裁决。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是周宇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房首付款的实际出资人是谁,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周宇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赠与?
一号房屋分割方式: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应如何分割,剩余贷款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周宇提取的 107409 元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晓主张分割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如何分割?
三、案件分析
(一)一号房屋权属分析
购房时间与合同签订:一号房屋于婚姻存续期间由周宇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且二人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初步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首付款出资争议:周宇虽提交协议与收据,称首付款由父母出资且赠与自己,但协议为家庭内部签订,林晓不予认可,且无其他有力佐证。即便首付款确由周宇父母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在子女婚后,父母为购房支付部分价款,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周宇主张,一号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指标与权属关系:房屋是否使用他人指标,不影响其权属认定,周宇以使用嫂子指标为由主张个人所有,缺乏法律依据。
(二)一号房屋分割依据
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无多分情形,故法院判决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各占 50% 份额。因房屋剩余贷款合同尚在履行,目前不具备处理条件,双方可另行解决。
(三)住房公积金分割判定
财产性质认定:根据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宇于 2010 年 7 月提取的107409 元公积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共有状态,一方可随时主张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周宇称林晓主张已过时效,法院不予采纳。因周宇已提取公积金,应给付林晓相应补偿款 53704.5 元。
四、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 XX 号的一号房屋由林晓与周宇按份共有,林晓占有 50% 份额,周宇占有 50% 份额;
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林晓 53704.5 元。
五、案件启示
财产权属证据留存:夫妻双方在购置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应明确出资情况并留存证据,避免离婚时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如涉及父母出资,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各方权益。若一方存在过错或有特殊贡献,可适当调整分割比例,当事人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特殊财产分割要点:像住房公积金等特殊财产,虽未实际取得,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适时主张权利。
合同约定重要性: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谨慎签订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