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涵盖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领域,重点聚焦行业垄断、特许经营许可、虚假商业宣传、经营销售劣药等行为,以及改革过渡期违法行为认定、食品安全领域过罚相当原则运用等法律适用问题。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市场、金融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纠纷案件1618件,同比增长19.32%。
人民法院如何在维护公平竞争、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中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某燃气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确认案中,法院认定行政机关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竞买资格限制条件违法,判决支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为,保护竞买人合法权益。在某行业协会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定该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并组织会员单位集体涨价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在某盐化分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法院认定在改革过渡期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盐化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并未违反行为时法律法规规定,据此撤销了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强化市场监管执法,推进执法标准与裁判规则的统一,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要素畅通流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释放市场竞争活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依法助力建设更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彰显司法担当。
01
行政机关实施招拍挂时,无权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竞买资格限制条件
——某燃气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某市自然资源局拟挂牌出让涉案地块用于建设加油站,在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竞买人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参加竞买。随后,该自然资源局自行撤销了该公告,重新发布挂牌出让公告,不再设置上述竞买资格限制条件。罗某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与该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某燃气公司此前已取得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在涉案地块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的批复,认为罗某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某市自然资源局与罗某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请求撤销该《成交确认书》。
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市自然资源局在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中将“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设置为参加竞买的限制性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后该自然资源局删除该竞买人资格限制条件后重新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并无不当。因此该自然资源局与罗某签订《成交确认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某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市自然资源局自行纠正错误后依法重新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保护了竞买人通过公平竞价获得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要求,切实维护土地市场公开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02
地方政府有权依法探索开展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
——某药业公司诉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申请某市医疗保障局履行监督职责,查处某公司违法实施该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的行为。市医保局经核查作出复函,认为根据广东省和当地相关规定,该市推行药采新机制,各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分别是在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或依托异地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该市公立医疗机构在上述两个平台都有进行采购,符合自主选择药品交易平台的规定。某药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复函并责令市医保局履行监管职责。
裁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改革模式,是广东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践,符合国务院文件中鼓励地方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药品的精神。某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的双平台采购模式,符合国务院文件“四个有利于”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目的。市医保局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某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深化药品采购领域改革,旨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医药统一大市场。本案法院准确理解中央文件精神,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依法支持地方政府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可在两个不同平台择优采购的创新探索实践,护航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改革,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药品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03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会员单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某行业协会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行为协会成立后多次要求全体会员不得擅自降价或变相降价,在获悉将取消行政指导价后制定了统一的涨价方案,并组织31家会员单位同步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因行业同时集体涨价幅度较大,引发当地热议和媒体关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该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收费标准、涨价实施时间以及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属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行业协会处以罚款40万元。某行业协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行业协会要求会员单位摒弃降价或变相降价并组织集体抵制,影响必然波及整个区域市场,相当于要求区域市场内的同业经营者共同放弃使用价格手段进行竞争。在政策放开由市场自主调节收费后,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集体涨价的行为,一方面妨碍了经营者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消费者在经营者公平、有效竞争情况下可能获得的优惠利益,违反了相关规定。省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法合理,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某行业协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剖析行业协会行为妨碍经营者充分行使自主经营权及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后果,认定行业协会行为将对市场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为市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引导包括行业协会、经营者在内的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共同营造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04
改革过渡期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不宜认定涉案经营行为违法
——某盐化分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市食药监局(承继责任主体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书面举报并经调查后,认为某盐化分公司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明文件的情形下,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相关规定,遂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33万元并罚款139.31万元。经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后,某盐化分公司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纠纷。该盐化总公司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及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某盐化分公司是否必须以总公司名义还是可以使用自己名义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相关过渡期文件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该分公司开展食盐批发业务并不违反行为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相应复议决定亦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驳回某盐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将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确定为改革原则,这是打造全国盐业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旨在打破盐业区域壁垒、优化盐业营商环境、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对盐业经营的监管亦应从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角度出发。本案法院判决坚持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促使行政机关避免选择性执法,充分释放盐业市场竞争活力和盐改红利。
05
行政机关已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的,不能另行许可他人经营
——某服务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医废处理公司在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处置医疗废物后,2010年与某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建立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收集处置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等,经营期限为25年,期间某市生态环境局不得自行经营或批准建设同类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2022年,某服务公司拟在该市辖区内建设运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取得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某医废处理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服务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处理。某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医废处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就辖区内所有医疗废物的处置授予该公司一定期限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在该特许经营权利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市生态环境局另行许可某服务公司经营处置辖区内的医疗废物,未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某医废处理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属程序违法,且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义务,系违法许可,某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市生态环境局重新进行处理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引入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释放社会资本活力,提高公共服务质效。政府应依法依约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各项约定,保证其持续性和稳定性,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判决有效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特许经营权益,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诚信履约,有力促进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06
行政机关依法对商家线上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通过网络、并使用多个微信号向消费者推销保健食品,宣称其产品具有在一定时间内减肥若干斤的减肥效果。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定某公司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功能作出虚假表述,误导消费者,考虑到某公司存在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重视做好消费退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等情形,责令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通过其统一管理使用的多个微信号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产品功能作出夸大宣传,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区市监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据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法的线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处罚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认定商家通过线上方式对特定消费者进行产品介绍、进行线上销售的行为属于商业宣传,并明确了商家无事实依据向消费者夸大产品功能、承诺具体效果的行为构成虚假商业宣传,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对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推动建设更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商品消费市场。
07
工商登记申请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应以申请人实际追认行为为准
——赵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登记设立时,苗某被登记为股东,297号民事判决判令苗某对公司拖欠赵某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随后苗某申请撤销某公司的设立登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登记申请材料中苗某的签名不真实为由,作出撤销决定,苗某其后根据该“决定”对29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因撤销某公司的设立登记否定了苗某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基础,导致赵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赵某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市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苗某的签名虽不真实,但在另案生效裁判文书中,经调查苗某曾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他人,可认定其事后以自己的行为追认了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某市监局明知苗某曾转让股权的事实,仍决定撤销某公司的设立登记,属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遂判决撤销某市监局作出的撤销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本案判决生效后,苗某主动撤回了对297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保障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稳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市场监管部门错误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使得债务人通过事后否认公司登记行为效力,从而逃废债务的企图落空,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08
实施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仍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某餐厅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餐厅购进野生河豚鱼12条共2公斤。经检测,该批次河豚鱼为“怀氏兔头鲀”,系河豚鱼的一种,未检出河豚毒素。区市监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某餐厅实施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餐厅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餐厅销售涉案野生河豚鱼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但其在某市监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同时,涉案河豚鱼数量不多,经专业机构检测未检出河豚毒素且并未售出,某餐厅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在立案查处后立刻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区市监局对其决定罚款10万元不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显属不当,依法应予变更,据此判决变更涉案罚款数额为1万元。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民生保障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既要做到准确、严格,又要注重对中小市场主体的培育和保护,避免“小过重罚”。本案法院判决变更处罚金额,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与其违法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相适应的罚款数额,既警醒餐饮经营者注意食品安全,实现行政处罚制度的教育功能,又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市场监管执法标准的统一,推动完善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司法担当。
09
经营者不得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违法设置格式条款
——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某投资公司下属某售房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仅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设置了上限,但未对买方违约责任作相应设置,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明显不公,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某投资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在合同中对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进行加注和提醒注意说明,并对买受人和出卖人违约金额均设置上限。经某市市监局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后,某投资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对等,实际上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相应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某区市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某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营者利用市场交易优势地位在提供的合同文本中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法院要坚决予以纠正。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房地产商涉案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整治,有力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法院通过监督和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执法监管行为,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10
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被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某村卫生室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村卫生室的药架上摆放过期药品,涉嫌经营(销售)劣药,该局按规定扣押该批过期药品并对某村卫生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6种共44包,及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经某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后,某村卫生室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村卫生室作为药品使用单位,在其药房的药架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且不存在应当或者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某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处罚过重的情形,某县人民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正确,遂判决驳回某村卫生室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事关百姓用药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利益,村卫生室作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本案中,某村卫生室虽主张其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摆放过期药品的行为本身已经对农村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履职、强化监管农村乡镇药品质量安全的执法行为,有力支持城乡药品市场监管全覆盖建设,服务保障农村乡镇药品市场、医疗卫生体系的健康发展。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余淑娴
采写:曾洁赟 邓丽华 邓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