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店铺被砸! 店员报警!


“警察同志,

我是停车后喝了酒,

没有酒后开车,

有人证有物证,

一定要相信我!”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的一天,史某某饮酒后驾车从阳城县某小区前往牛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因在店内未找到牛某某,便在理发店进行打砸。店内工作人员闻到史某某一身酒气,又看到院里停放不规范的车,便拨打报警电话。之后,史某某被阳城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窗台上究竟有没有那瓶酒?

被查获后,史某某从头到尾以“不知道”来回答民警的当场盘问。在接下来的三次供述中,史某某先是坦言自己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车辆到达该理发店,后又称自己进店后拿起摆放在窗台上的一瓶红盖汾酒喝了三四口。面对史某某的闪烁其词,为查明事实真相,侦查人员反复向牛某某核实店内窗台上是否有史某某提及的那瓶汾酒、是谁在什么时间摆放、瓶中有多少酒,经再三询问,牛某某终于说出了事实真相。

通知:“你往窗台放瓶酒”

原来,史某某在第一次供述之后,突然灵机一动,想出来一个逃避罪责的歪点子。于是,他拨通了牛某某的电话,指使牛某某将家里的一瓶酒拿出来摆到窗台上,牛某某照做。但在第一次询问后,牛某某担心配合史某某的这波操作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便给史某某发信息说:“那个酒瓶上没你的指纹,你怎么喝的酒。”史某某回复:“你就说你清洗了酒瓶,你最好不要挑衅我,迟早有你好看的。”牛某某感受到了史某某的威胁,在之后的证言中再次说谎。直至民警向史某某展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当看到视频中空无一物的窗台,史某某再也不嘴硬了,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和威胁牛某某的经过供认不讳。在得知史某某如实供述后,牛某某才放下心理负担,如实向侦查人员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

小聪明多一点,量刑也多一点

看似自作聪明的“神操作”,史某某却忽视了执法记录仪将窗台的边边角角记录得一清二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史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威胁证人的行为符合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理。2025年4月30日,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酒驾驶已是错,威胁证人错上加错。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配合。若试图通过逃避检查、威胁证人、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方式逃脱法律制裁,可能会从“小错”变“大错”,甚至会触犯妨害公务、交通肇事、妨害作证等更为严重的罪名,可谓“醉”上加“罪”。同时,在诉讼中,作证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证人在作证时,要确保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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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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