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酒驾如何处罚?真实案例分享9
案例:孙**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9刑初13号
损害后果:一人死亡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从重情节:醉酒驾车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
刑期: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发时间:2023.08.21
裁判日期:2024.05.20
公诉机关指控: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08月21日23时25分许,孙**醉酒后驾驶(绿牌)电动自行车,沿藁城区廉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廉州路与四明街交叉口东侧100米处时,将在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上站立的行人贾某某撞倒,致贾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58mg/100mL。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有犯罪前科,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孙**亲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各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