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北京遭遇恶劣天气,鸽子蛋大的冰雹让人心慌,一些车主担心车辆被砸受损,停在了天桥或是立交桥下,结果堵了整条路,后方车辆也是喇叭催促声不停。


这一事件很快上了热搜,车停桥下到底是紧急避险还是自私,网上吵翻了。“躲一下很正常,不需要道德绑架,不过严重堵塞交通重罚也是必须的。”网友说,遇到这种情况,说不定前面车不停,你就去停了,所以没必要去指责。有网友则表示,如果不堵,后车可以迅速驶离,找附近地下停车场躲避,原来可能只被冰雹砸一两分钟,现在被堵着一直砸,就是自私!“其实一开始我也觉得算自救,毕竟下着冰雹再加上车速伤害更大,直到刷到一个女士发的短视频,她家就在往前走不远的小区,本来都到家了,愣是被堵在家门口‘吃’满了一场冰雹。”一名网友这样描述。

作为冰雹事件的亲历者,一位网友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当时的情景确实有点吓人,恰好我前面的车停在桥下了。我被堵在后面,持续遭到冰雹暴击,当时真是感觉走投无路,整条路堵死,也不知道后面堵了多少车!”这名网友说,马路上一片鸣笛声,七八分钟时间吧,前车顶不住压力终于开走了。“有一些聪明的车主顺利找到路边树底下、公交车站附近,我是硬着头皮往前开了大约1公里,冰雹也逐渐消失了。”该网友对此建议,不要堵路,可以躲在路边,或者快速冲出冰雹区。

而据了解,事发地所属交警部门已接到多位车主对类似行为的反映,工作人员也表示,主路停车肯定不行,会调取监控,根据现场录像等证据判定,进行相应处罚。记者注意到,针对躲冰雹把车停桥下的行为,网上争议最多的就是算不算“紧急避险”?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为躲避冰雹把车停桥下导致拥堵,在多数情况下不构成“紧急避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特定极端情形下,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车辆因躲避冰雹停车构成紧急避险的,核心在于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唯一性及损害的合比例性。” 李小亮律师指出,如果驾驶人能证明冰雹已直接威胁人身安全、无其他避险选择,且采取了最小化公共影响的措施,则可能免责;反之,如果驾驶员存在主观过错或避险行为过度,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是判断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危险现实紧迫性、避险措施必要性、损害符合比例原则等情形。

“危险现实紧迫性”包括:冰雹直径较大,密度高,可能直接威胁驾驶人及乘客安全(如击碎挡风玻璃、导致视线完全受阻或车辆失控);时间紧迫性,冰雹突降且无预警,驾驶人无充分时间寻找其他避险场所;有气象部门发布的冰雹红色预警或事后出具的灾害证明,佐证危险的严重性。

“避险措施必要性”包括:无替代避险场所,桥下是唯一可遮蔽区域,周边无停车场、加油站、辅路等合法停车场所;无法继续行驶,冰雹导致车辆功能受损(如雨刷失效、玻璃破裂),或驾驶人因视线受阻无法安全驾驶。

“损害符合比例原则”包括:避险损害 ≤ 所避免的损害;个人损害,若继续行驶可能导致车辆严重损毁(维修费用数万元)或人员受伤;公共损害,停车仅造成短暂拥堵,未引发次生事故(如未堵塞急救、消防车辆通行)。

如果冰雹威胁人身安全,冰雹击穿挡风玻璃,驾驶人面部受伤或无法操作车辆,被迫紧急停车避险;避险措施最小化公共影响,驾驶人将车辆紧靠桥下右侧停放(车身距路沿≤30厘米),开启双闪灯,保留至少一条车道供其他车辆通行,并在冰雹停止后立即驶离;气象灾害突发且无预警,冰雹在行车途中突然加剧,气象部门未提前发布预警,驾驶人无法预判风险并提前规划避险路线。上述情形,都有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相反,如果驾驶人主观过错明显,附近存在停车场但为图便利选择占道停车;避险措施超出必要限度,完全堵塞多条车道,导致急救、消防车辆无法通行,或拥堵引发连环追尾事故;损害比例失衡,为规避轻微车辆损失(如车身小凹陷)造成大面积交通瘫痪,损害公共利益,都可能不构成紧急避险。

因此,驾驶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不影响公共交通的避险方式,并严格遵守临时停车规范。极端天气下,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需通过合法、合理的避险措施实现。

来源: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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