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民政局关于开展

2024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县属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规〔2021〕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须参加此次年检,2025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只提交2025年工作计划和党建相关证明材料。

(二)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参加此次年检,2024年6月30日后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提交2025年工作计划和党建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检时间

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7月15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

三、年检方式和流程

本年度年检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填报材料。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进行填报,相关注册和操作规程见附件2或3。

(二)报送材料。在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且状态由“待接收”变为“待审查”后,自行打印带有水印的纸质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必须注明“合格”或“不合格”,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县民政局。(大城县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应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名单附件8)。

(三)材料审核。县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或“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在社会组织证书加盖审核结论章,并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材料上传。将民政部门审核后的年检报告书中所有涉及签字或盖章的页扫描为PDF格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需提报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1.从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印并带有水印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带有防伪二维码);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自查自纠表;

5.2024年度公益活动开展情况及2025年度公益活动开展计划表;

6.从业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7.章程一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党建工作台账和党建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从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印并带有水印的2024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带有防伪二维码),年度经济活动资金总量(收支合计)不足50万元的,可只提交2024年度12月31日前银行存款对账单和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2024年度公益活动开展情况及2025年度公益活动开展计划表;

6.从业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7.章程一份;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党建工作台账和党建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年检审查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接收审查和材料复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党建工作不达标的(其中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的视为情节严重,年检不合格);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4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4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重大活动没有报告的;

16.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民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党建工作不达标的(其中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的视为情节严重,年检不合格);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2024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设立“小金库”的;

15.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管理,不参与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检处罚

(一)年检年报中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求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规违纪活动的,将根据情节,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活动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移交案件。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对未按时参加2024年度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并公告,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检的,或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经整改后仍然“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纳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若发现社会组织在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年检工作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对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重新定义,并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七、有关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定义务,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认真履行审查手续,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材料,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县民政局的审查。

联系电话:0316—5966213。

办公地址:大城县南环西路155号大城县民政局三楼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大城县民政局

2025年5月13日

来源 ▏大城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 ▏大城县民政局

编辑 ▏刘宁 刘贺英 王小东

审核 ▏张俊英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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