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一对概念,该称谓属于实践中约定俗成的通俗叫法。在学理上/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上,法律人通常称之为“实际投资人”。那么作为实际投资人,如果认为投资不利于自己,怎么主张显名股东返还投资款呢?
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关系,因此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应当回归于“合同法”的归属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也就是说,隐名股东想要抽回投资,前提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理由解除合同。如果不能解除上述《股权代持合同》,就意味着合同关系依然约束着两方主体,隐名股东想主张返回投资款项是无从实现的。
解除合同的关键在于,隐名股东需要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的反映在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呢?援举案例:
(1)如双方合同之间约定或者微信记录里明确过,显名股东需要多久支付投资收益、支付数额/比例等,但是公司股东一直都不进行支付投资收益等。
(2)现行公司法实行认缴公司制度,如能提供证据证明显名股东并未向目标公司实际出资或者在工商登记的状态依然是认缴出资的状态。
(3)被投资人并没有显名,在工商登记上一直查询不到被投资人的基本信息等。如果存在上述明显不准备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压根无法实现,也不存在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被投资人的行为是构成严重违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隐名股东想要控制公司,要求加名的情况,我们能够理解上述司法解释的意思是类比“股权转让”的制度进行的。因为“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是一个两方协议,属于内部协议,不具有对世性,不可以对抗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原公司的其他股东是不受上述协议的约束的。如果隐名股东想要加名,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实际发生纠纷了,显然公司其他股东是不会配合的。我们可以在投资之前,要求公司内的其他股东签署同意随时同意隐名股东转让的协议书,其他股东应当配合。这样将更有利于维权。
股权代持因为存在借名化的情况,有时候诉讼权利主张会存在一些障碍。可以未雨绸缪,在投资之前,确定投资每个周期收益回款的数额以及提前让公司内的其他股东签署同意转让的协议书,避免维权的困难。如果事后遇到纠纷,也可以与显名持股人沟通,将投资关系转借贷关系,将来可以通过借贷主张权益。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