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切实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根河市实际,划定森林草原火险区域,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火险区域划分
根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森林草原范围均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其火险区划等级为森林草原火灾高危区。
二、火险区域戒严管制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 3月15日至11月15日;
防灭火戒严管制期: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
秋季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森林草原火险预防措施
(一)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二)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需要点烧防火隔离带、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四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将用火时间通知毗邻地区。
2.需要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选择安全地点,设置防火隔离带、隔火措施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剩余燃烧物。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因科研、抢险等确需进入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经批准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根河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跨行政区域或者跨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经营范围的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火警报警电话:12119。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