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0条增加到101条,新增了19条、修改了75条,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新修订内容,全面准确理解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原则和实践要求。
举世瞩目的三星堆,是数千年前中国先民留下的灿烂文明成果。三星堆博物馆新馆特别设置文物保护和修复中心,向公众展示三星堆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在这里,普通观众可以隔着玻璃观看修复师的日常工作。图为2024年12月18日,文物保护修复人员在清除三星堆遗址3号祭祀坑出土的青铜面具上的附着物。新华社记者 王毓国/摄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的国家意志。文物受国家保护,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这是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此次修订紧扣新时代文物工作使命任务,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将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体现于立法精神与具体条文;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将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写入法律,使之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的重要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加大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些规定,更加凸显文物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中的地位,在推动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上迈出了重要步伐。
严格落实保护第一,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主线和灵魂。此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的定义,由国务院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针对有的地方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导致大拆大建、违法建设、过度开发时有发生等问题,明确要求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特别规定了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分布广,保护任务重、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从完善登记公布程序、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原址保护措施和迁移、拆除审批等方面从严加强保护管理。针对一些地方搞过度修缮,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从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针对可移动文物领域,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健全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要求文物经营主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健全流失境外中国文物追索返还机制。这些规定,全面从严加强各类型文物保护,彰显了文物系统性保护的科学理念。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进一步推动让文物活起来。把文物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是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针对不同类型文物,此次修订分别规定不同的合理利用方式。比如,在不可移动文物方面,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在馆藏文物方面,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在民间收藏文物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同时,针对文物利用中存在的过度利用、不当利用,比如只顾眼前经济利益,随意改变文物管理体制,将原为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移交别的部门管理等问题,强调文物利用研究要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这些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文物资源情况和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此次修订对执法主体、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规定,细化处罚层级和处罚对象,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原先最高处以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完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提升行政处罚实效;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牙带刺”;增加新闻舆论监督、群众投诉举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内容,形成文物保护合力。这些规定,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协同性、约束力,确保法律规定落在实处、取得实效。
来源:求是网
主审 | 王远洋 审核 | 李蕴涵 编辑 | 刘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