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庭审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胡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涉案汽油371公斤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月至3月,胡某多次从芷江县某加油站购买汽油,并将汽油储存在其摩托车销售店铺对面一栋四层居民楼里。期间,胡某多次对外销售自己储存的汽油并获利。3月16日,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胡某私自储存汽油371公斤,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汽油进行查封。经消防安全评估,胡某储存汽油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胡某投案自首。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代表共40余人旁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的高度危险作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综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汽油和液化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运输、存储危险化学品。同时,从事油品、液化气等“地下黑交易”安全隐患巨大,一旦货源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将会严重威胁周边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后果不可估量。
来源:芷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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