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闹大了,终于捂不住了,青岛李沧区法院终于出来道歉,并发布了现场视频。

第一,没有什么“大汉”。

事件的原被告,都是女性,且原告59岁,被告29岁。那么之前的“62岁的刘某(女)与王某(男)”是怎么来的?

有人指斥自媒体造谣,你还真抬举自媒体了,哪敢啊,至少我文章信息的出处,有眉有眼均是来自官媒,半点不敢造次。

而官媒就更谨慎了,这样具体到年龄的言之凿凿的数据,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源,他们是编不出来的。你看之前“男方王某”的年龄,就没有具体不是?



第二,也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原被告“相撞”。

而是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间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转身站住,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着快步前行,将原告撞倒。这里涉及的是“注意义务”。

如此,抛开“安全距离”提法,之前法官认定的原告主要责任,被告次要责任,这就更没问题了。

原告以十级伤残,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8万元,被告承担7万元,责任比例并不算多。双方也接受了调解,表示数额没有问题。

但是事情闹成这样地步,现在还来纠结调解结果的对错,还有什么意义吗?这被涂抹过的整件事情,还有可以让人相信的地方吗?

第一,法院本是称量天下事的地方,从这里出来的每个字每句话,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结果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却整出发布的案例中,原被告信息与事实不符,核心细节严重失实的闹剧,这是一句简单的“失误”就能轻易带过的?

第二,且不说这件事的真实程度如何,这样一个没有普遍意义,细节极其考究,且极易引起并放大争执的案件,还拿出来宣传普及个毛。这一点,昨天也有读者留言提到。

什么案件可以宣传,什么只能在专业领域探讨,法院连这点敏感意识都没有,又怎么能把案件处理好?这是个别文宣人员的愚笨,还是从上到下的系统性迟钝?法院真的需要举一反三。

第三,法院对于每个案子,都应该保持敬畏和严谨。为了显摆,描述事实如此地“不准确、不恰当”,闹那么大个乌龙,这是偶而为之,还是习惯性做法。

好在视频放出来,也算是止住了舆论的蔓延,一些原地立定的朋友,又可以放心大胆迈步了。

但这件事闹得人心惶惶,闹到“天下人不敢走路”,一片骂骂咧咧之声,且不说法院是老鼠逗猫,没事找抽;这样的轻慢态度和好大喜功,算不算是戏弄人民群众。

最后对某些人说一句,昨天我只是讲了自己的看法,你不同意可以骂我,也可以取关。但你不是我请来的,走就走了,没必要宣示一下,更不必后台跑我家里来蛐蛐,什么“喜欢了你这么久,原来你是这样的人”“你这样让我很失望”,叭啦叭啦。

我一直都是这样的人,看不明白是你眼睛瞎;我只写我想说的话,你喜不喜欢、失不失望都丁点都不会在意。

别人以礼待我,我必以礼回之。感谢所有理性讨论的朋友,但是碰到那种扛着大棒的货,我只送一个字——笔画有点多,是什么?自己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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