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又一个司法案例——《【热搜案例】大妈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法院:未保持安全距离》火了,而且火的很“自我宣传”翻车,很令人震惊,很令人叹息。

案情很简单:路人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后面正常行走、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双方为此诉至法院,受伤的刘某主张各项损失18万多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就此结案。



如果就此真的了结了,肯定没人再会注意这个案件,可偏偏法院和法官认为这个案例的处理很是公正,而且具有代表性,遂安排法官接受了当地电视台的采访,要进行普法宣传。

没想到,当法官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讲到“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据此提醒大家,“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后,彻底点燃了评论区。

留言区里,点赞最多的留言是,想请法官明示一下,步行的路人之间,究竟保持多远的距离,算是“安全距离”?法律依据何在?



网上关于此类的评论文章有很多,发现很多文章将这个案件写成了法院判决,其实这是不对的。这个案件是法院调解结案的,这意味着,是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不会再翻案的。

这么多人分不清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今天就先抛开这个案件的法律分析,说说司法调解中,很多人不知道的三件事。包括这个上了电视“普法”的立案庭庭长,可能对司法调解的认识也不足。

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普遍存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很多司法者视为可以实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案件矛盾纠纷的手段。

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各方在法官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权益、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来了结案件、解决纠纷的,表现形式和结果就是获得赋予了强制性和终局效力的法院调解书。



所有达成的司法调解,都是以一方出让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长期以来,司法调解的另一个名称是“和稀泥”,意思是司法调解结案的案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会和要模糊当事人各方的具体责任比例和事项,只要当事人各方同意赔偿金额或是解决方案即可。由此,也就造就了司法调解的一个结果就是,凡是达成调解的,必须以合法权益出让为代价,得到的好处则是,尽快的了结案件,或是及早兑现案款。

想想也好理解,如果一个案件判决结果最多赔偿10万元,司法诉讼拖个三五年还是10万元,支付如此赔偿金额的,没必要能拖不拖的通过司法调解直接支付这10万元。要想达成调解协议、及早了结案件,另一方必须减少赔偿金额,比如说只要8万元、9万元,这样赔偿金额的一方看到了调解的好处,才会达成调解协议。

曾经在很多的一段时间里,法院大力提倡调解结案,甚至采取考核和奖惩措施来提高调撤率,有的法院、法官宣称案件的调撤率达到了90%以上乃至100%。

可是调解结案是非不分、侵权违法者获利的问题,也随之引发社会关注,于是乎,法院之后确立的审判要求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再考核和要求案件进行强制性的调解。可是,近些年来,随着法院“案多人少”的屡屡被提及,鼓励和提倡案件调解结案的声音,又开始出现。

所有达成的司法调解,都是在法官的审判引导或导向下达成的

俗话说,要想说服别人,首先要说服自己,不管说的对不对,起码要道理上或是利益上说得通才行。凡是进入司法诉讼的案件,法官就有了裁判案件的权力,而且出具的裁判结果具有强制力。因此,法官审案中的一举一动,特别是透露出的倾向性意见,当事人各方即便不服,也不得不慎重对待。

以上述的路人被撞赔7万元案为例,视频可见,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时,已经明确表明了案件结果的责任划分方式,那就是,“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一起十几万元的路人碰撞案件,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如此情形下如何分则的背景下,一审法官明确划分了主次责任,原被告嫣有不听的底气和理由?十几万元的官司标的额,一成责任的差别就是上万元啊!

要知道,主次责任一旦法官确定,四六、三七、二八、一九的划分比例,则全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对于判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二审再审法院基本是不予干涉的,即便明显不合理也是。

虽然司法调解名义上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绝大多数是在法官透露了判案意向或是出具了调解意见之后才达成的。如果全凭当事人自愿或是不需要法官参与,那还有什么必要走到诉讼一步呢?



司法调解最怕法官出现了倾向性的错误,结果是毁灭性的

如同上文中说的,不同于判决案件还有上诉、申诉的程序权利,一旦达成司法调解的话,一般就意味着纠纷解决的终局性,除非具有重大的违法内容。现实中,就算具有违法情形,想要抹去调解中的“自愿”字样,达到让法院否定法院的结果,难如登天。

是故,有人将司法调解的终局性、难以改变结果性就视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俨然不顾其模糊了是非对错、守法守约者利益受损的社会风气影响。具体到个案调解中,一旦出现了法官倾向性调解意见错误乃至违法的话,对于同意调解方案的一方而言,则是灾难性的,因为几乎没有救济手段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司法调解确实可以有利于及早了结诉讼,避免双方陷入诉累,而且法院也会通过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才能结案的。篇幅有限,关于司法调解的话题和内容还有很多,下次有机会再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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