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30日下午6时许,市民刘女士下班回家时被儿子的同班同学小磊拦住,告知她的儿子出事了,现在正在淄博市人民医院抢救。
当刘女士赶至医院后,儿子殷宝军已经停止了呼吸。其就读的学校负责人说的一个离奇的死亡原因:殷宝军被同学挠了胳肢窝后大笑而死!
世上有如此荒诞的死法吗?刘女士夫妇自然不相信!因为从平时看来儿子身体健康,体育成绩突出,又无重大疾病,怎会平白无故“笑死”?
为此,在刘女士夫妇的多次要求下,10月1日下午,张店区公安局会同淄博市中心医院对殷宝军进行了尸检,结果表明:殷宝军心脏、双肺、双肾、肝胆、胰腺、气管、喉舌等均未见器质性病变。
这就说明殷宝军的确是健康的,但又死的蹊跷,于是刘女士夫妇进行了报案处理。但是公安局在当日接到校方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取证。
据调查9月30日下午4点45分左右,殷宝军和同班同学小翔在教室门外的楼道内追逐玩耍,小翔手挠了殷宝军的胳肢窝,接下来殷宝军就开始哈哈大笑不止,然后就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晕倒在地。学校教务处第一时间报了警并将殷宝军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情况得到了在场同学的的证实,又经调查和尸检排除了外伤致死的原因,所以殷宝军一案不构成命案,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
刘女士夫妇失望地离开了公安局,但他们夫妇更为失望的是,尸检之后校方再也没有理会过他们,不仅没有给个说法,就连个上门安慰都没有,于是刘女士夫妇决定找个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但可惜的是,几乎所有的律师都一致认为“笑死人”对方并无过错,也很难让对方承担什么责任,所以这个官司没必要打。就在刘女士夫妇一筹莫展之际,山东著名的“残疾律师”边光华听说他们的悲惨遭遇后,决定免费为他们代理此案。
2000年3月20日,刘女士夫妇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登门向原告道歉、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3万元人民币”,将小翔和校方告到张店区人民法院。
2000年4月3日,张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笑死人”案。
法院开庭后,原告声称由于小翔的挠痒的行为,虽然并非恶意,但在事实上已经诱发了殷宝军的死亡,也可以理解为过度玩笑,这在法律上有着因果关系,应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同时殷宝军交由学校学习,这无疑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所以此次意外学校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翔一方辩称同学间的娱乐活动与殷宝军之死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客观行为不存在违法时,其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已经支付了尸检费、火化费2380元。
校方也辩称如果学生伤亡与学校设备、条件、管理有关,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是同学嬉戏时发生的意外,与校方管理无关,更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更何况我们校方承担了事故处理中大部分费用3010.6元。
法院对各方的发言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经讨论认为:殷宝军因意外而亡,当事人小翔也并无过错,但原告独自承担失去孩子的损失有失公平,依照公平原则,由小翔监护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赔偿,具体数额以5000元为宜。驳回原告要校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同时对被告登门道歉这一诉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刘女士夫妇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要求以两被告赔偿7.5万元并追加校方承担响应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诉至淄博市中院。但经过唇枪舌战,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据有关律师说,“笑死人”案例尚无先例让法院判决起来很困难。当事人无过错却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不应该负责任,该负什么责任,该不该赔偿经济损失,究竟赔多少合适,这些在法律条文上存在争议,所以这也是该案最终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
这个案子已经过去多年,我们就不必赘述,在这里想到的是安徽某沟中学14岁中学生被一拳打死一案,这与“笑死人”一案何其相似啊,那么此案最终判决又会是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