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征地拆迁就会与我们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因公共利益比如修路、建设水电站等项目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时,要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监督权、补偿权等等,也就是说需要告知广大被征收人相关的征收信息,给予其公平合理的补偿等。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征地拆迁程序较为复杂,征收范围又广,老百姓对法律这块又比较薄弱,所以在征地拆迁中,往往会吃这样或者是那样的亏。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要想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一定要知道哪些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签订协议,不搬迁

  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需要就补偿事宜全部明确在书面协议上,也就是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双方各自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按时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按时完成搬迁。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会遇到虽然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征收方始终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办议,只是一直说只要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补偿自然也就会到账等之类的话。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只要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论征收方口头上说的多听,都不建议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交出土地,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二、补偿未落实,不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时,征收方需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协议,然后落实补偿款,安顿好被征收人之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迁,才可以推进征收工作。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补偿协议都没有签,或者签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没有落实补偿款,征收方就强迫自己交出土地或房屋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交出土地,即使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日后征收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也仍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被征收人也仍然有可能拿不到补偿。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补偿没有落实到位之前,不管征收方怎么说都不要搬迁,也不要交出任何的文件,包括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三、补偿不合理,不拒绝谈判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补偿不合理,而征收方事后又想借此机会好好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时,有的可能会以非常强硬的态度来拒绝。事实上,直接以“强硬”的态度拒绝就补偿事宜再次谈判,这对被征收人来说其实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绝大多数的补偿其实都是谈下来的,即使委托律师了,最后也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先给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再次协商、谈判加把火,只要争取到了谈判的机会,那么最后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当征收方有意想与我们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时,被征收人不要再拒绝了。当然了,即使谈判不成,我们也不用灰心,我们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对于已经委托律师的,那么律师就会开始准备接下来的维权工作。

  四、维权过程中,不擅自行动

  委托专业律师后,一切就要听律师的,不要盲目地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对的,就擅自行动,这其实是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没事还好,要是有事就比较的麻烦了。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地去解决,尤其是在自己不懂法律,不知征收政策的情况下,否是就很有可能浪费掉自己的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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