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两人走路时相撞,调解后后者赔偿7万的案例引发关注。某日,老刘(老年人)与小王在李沧区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老刘在前行走时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后面的小王没有来得及躲闪,二人相撞,老刘当场倒地并骨折。
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刘诉至法院。法官认为老刘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向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小王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小王赔偿老刘70000元。
四川日报《小铭切瓜》栏目采访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其认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说法,是该案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点。但是这个说法应当适用在前后车之间,行人与行人相撞并不适用。如果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会让大家的日常行走充满了一种不确定的风险。另外,从一般常识来看,大家都是在人行道上同向而行,本没有躲避的义务,而老刘的突然转身并行走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最终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但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无法杜绝那些故意碰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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