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对重点单位新引进的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资金由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本人支配使用。硕士生活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博士生活补贴每人最高10万元,补贴标准为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吸引更多研究生学历学位高校应届毕业生来区留区发展,优化区域重点产业人才队伍结构,通过人产高效协同助推先进制造业高地、现代化品质城区建设,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2〕4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重点企业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新引进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生活补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纳税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龙泉驿区,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2.属于本区重点产业链的“规上”入库企业,或为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或为年度营收2亿元及以上的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研院所是指由市、区两级编制部门批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驻地在本区范围内(以法人证书写明地址为准),主要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及新型科研机构(不含在区高校、中小学校和医疗机构及所属科研机构)。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引进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2年7月起首次引进本区(单位注册在本区时间应先于人才引进时间),引进本区时间以首次参保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3.在毕业后24个月内到龙泉驿区重点单位工作(毕业时间以高校发放的学历学位证书注明的时间为准)并与重点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须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

  区人社局负责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的经费保障工作;

  区汽车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广体旅局等有关产业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单位是否为重点企业的审核确认工作;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申报单位是否为科研院所的审核确认工作;

  重点单位作为引进人才主体单位,负责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的材料申报、资格审查和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补贴标准和用途

  第七条对重点单位新引进的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资金由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本人支配使用。

  第八条硕士生活补贴每人最高3万元,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博士生活补贴每人最高10万元,补贴标准为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3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实行年度集中申报,由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作为申请人进行申报。申请人按照区人民政府官网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在重点单位申报。重点单位审查核实后将上年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情况进行汇总,向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社局党组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申请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为重点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

  (三)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

  (四)申请人毕业后省内社保参保记录;

  (五)申报单位为重点企业的,还须提供企业完税证明;

  (六)国(境)外高校毕业取得学历及学位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仅首次申报提供)。

  第十二条在申报第二年和第三年生活补贴时,由申请人和重点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表、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完税证明等材料。未按时提交下阶段生活补贴申请和证明材料的,逾期不受理、不补发。

  第五章经费保障和拨付

  第十三条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创建吸引和集聚人才平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2〕41号)要求,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十四条区人社局按照补贴名单和标准,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重点单位账户,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在重点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由重点单位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本人账户。补贴资金已拨付到重点单位,而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在重点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由重点单位报区人社局,并于当年12月底前按原渠道将资金退回。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在同一重点单位工作满24个月、36个月后,方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享受第二年、第三年的生活补贴。

  第十六条享受生活补贴的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区人社局,终止生活补贴发放,未发放的补贴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一)与重点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二)与重点单位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只可按其中一个学历学位申请享受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与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培育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优惠政策中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生活补贴)、成都市优秀海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创新创业补贴以及博士后支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申领。

  第二十条在申请补贴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的,经查实,须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开人社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2022年度、2023年度按《成都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开人社发〔2022〕21号)申报补贴且复审通过的申请人,继续按《成都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开人社发〔2022〕21号)规定享受补贴满三年。2024年度引进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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