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抖音吐槽商家服务差

在小红书发帖避雷某产品……

当社交平台成为表达情绪的“宣泄口”

每一次键盘敲击都暗藏法律风险

稍不注意就可能踏入侵权雷区

基本案情

王某在刘某经营的小吃店购买了11份真空包装酸辣拌原材料。两天后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称真空打包后的酸辣拌原材料发生变质,经过沟通,刘某愿意补偿王某200余元,王某不予接受,注册抖音账号“避雷xx商家”公开上述事件,并对“暑假经常吃每次必拉肚子”“小时候去吃一碗里面全是虫,再也没去过”“看不见那环境啥样吗?说难听一点跟猪食一样”等多个评论内容进行视频转发,发布后累计播放量30万以上。刘某与王某沟通未果,遂以小吃店名义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被告自原告处购买的食品属于生鲜食品,食品变质受多种因素影响,在案无证据证明食品变质系商家食品卫生导致,也无证据表明原告存在被告转发评论内容所列举的卫生事件,被告未核实食品变质原因,即通过抖音平台以视频形式公布该事件,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原告名誉,未核实他人评论即对公众进行转发报道,致使原告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减损,侵害了涉案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视频,并责令王某通过发布侵权内容的抖音号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有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后进行评价是行使监督权的形式之一,对于真实合理的评价意见,经营者应有“容人之量”,针对不足采取改进措施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也应把握客观评价的分寸尺度,依法理性维权。

合理评价与“恶意差评”的界限

合理评价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是合理评价与“恶意差评”的本质区别,一般来说,“恶意差评”没有事实支撑,仅凭想象、推论、听说即得出结论,该结论存在歪曲、夸大、杜撰成分,与事实明显不符。而合理评价则“有图有真相”,经得起推敲、检验、检测,与客观事实一致。本案中,王某未核实变质原因即公开事件,未核实他人评论的真实性即进行转发,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商家名誉,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超出了合理评价的限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 稿:鹿邑法院智一凡、巴艳杰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编 辑: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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