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

被告:张伟、赵刚

人物关系:张伟与赵刚为舅甥关系,李明与张伟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李明诉请:

确认2017 年 3 月 29 日与张伟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判令张伟、赵刚共同返还购房款53 万元。

事实理由:2017 年 3 月 29 日,李明从张伟处购得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北出口右侧的一号房屋(两层楼房,南往北第二排第二单元) 。张伟以赵刚受委托人身份签订合同,李明支付 53 万元购房款并收到收据。2022 年 6 月 6 日,某镇人民政府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设,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 。2023 年 5 月 20 日,房屋被强制拆除。购房时张伟称房屋合法且负责办证,合同也约定政府拆除由卖方担责赔偿,故诉请退款赔偿。

(三)被告答辩

张伟辩称:不同意诉求。已交房给李明,购房款虽由自己收取,但房屋非自己拆除,与己无关,合同效力由法院判定。

赵刚辩称:不同意诉求。不认识李明,房屋非自己所有,也未委托卖房,委托书上的签字和手印均非本人所为。

(四)法院认定事实

李明提供与张伟签订的购房合同、收据及赵刚与张伟的委托书,证明房屋买卖关系。

购房合同约定张伟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办证前房屋被拆除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李明支付53 万元购房款 。

委托书显示赵刚委托张伟办理一号房屋过户,产权归李明,赔偿款也归李明。

经鉴定,委托书上“赵刚” 签名非本人笔迹,赵刚支付鉴定费 6440 元 。

赵刚否认房屋归其所有,也未委托张伟卖房;李明称合同在洗车店签订,当场现金支付。

一号房屋已被政府强制拆除。

二、争议焦点

李明与张伟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张伟、赵刚是否应共同返还李明53 万元购房款?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一号房屋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设并拆除,表明其建设行为违反相关法规。李明与张伟签订的购房合同涉及违法建设交易,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二)购房款返还责任判定

张伟的责任: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张伟收取李明53 万元购房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李明未充分核实房屋合法性,张伟明知违法仍售房,需根据过错程度及房屋使用情况,酌定张伟返还购房款的具体数额。

赵刚的责任:鉴定证实委托书非赵刚本人签署,且无证据证明房屋归赵刚所有或其参与售房、收取款项,所以赵刚无需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判决:

李明与张伟于2017 年 3 月 29 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明购房款41 万元;

驳回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谨慎对待农村房屋交易: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特殊规定,交易前需核查房屋合法性、产权归属及相关审批手续,避免购买违法建设房屋,防止财产损失。

明确合同主体与权责: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主体真实、合法,委托代理需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产权办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引发纠纷。

重视证据留存与核实:交易过程中,妥善保存合同、收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对重要文件,如委托书等,可通过鉴定等方式核实真实性,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遵守法律法规底线: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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