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查阅记账原始凭证的纠纷案件。身为股东的张某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欲查看原始账本一探究竟,公司却捂得严严实实,这场围绕“小本本”展开的拉锯战,最终如何收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张某系A服务公司的股东,由于自入股以来,A服务公司始终未向其披露财务状况并进行分红,张某遂要求查阅公司账目,但遭该公司拒绝。2024年,张某再次向A服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信息,未获回复,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服务公司向张某提供公司章程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各年度财务账簿、原始凭证、会计财务报告、税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A服务公司辩称,张某虽然为A服务公司的股东,但也是B服务公司股东,考虑到两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故张某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账簿等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张某要求查阅的原始凭证亦不属于法定的查阅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的B服务公司和以吴某为法定代表人的A服务公司,经营范围有相同项目,且两公司的股东均为吴某、张某、李某,但两公司每月都会在包括公司股东、会计在内的微信群中通报工作人员的收入、支出、业务情况等,因此,认定张某自营的B服务公司与A服务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由于A服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查账有不正当目的,故张某有权要求查阅A服务公司的原始凭证。
法官有话说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知情权具有身份属性及专属性质,权利行使主体为公司股东。
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方式进行。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可以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存在“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不正当目的的内涵应当严格限制在利用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而获得的公司信息对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范围之内,包括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与公司存在恶意竞争等,而不宜作扩大理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