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解读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原文: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十一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规定。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仅具有“继承资格”,也就是期待权,而非现实权利。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权,其他人不得干涉,故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左右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决定。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作为配偶的一方才能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的规定,成为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共有人。配偶对遗产的共有权利是建立在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基础上,故继承人放弃继承并没有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即禁止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承担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会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这种放弃就是有效的。



在这里,李晓娟律师补充三个关于放弃继承的知识点:

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什么时候做出?

遗产处理前,书面形式。

2、继承人已签署了书面的放弃继承权确认书,还能反悔吗?

可以的。

继承权是一项法定权益,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之间紧密的人身关系而产生,在遗产并未实际分割前允许继承人对先前放弃继承行为反悔并不会损害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被继承人债务人的利益,也不会导致各方利益失衡,所以原则上法院应允许继承人在遗产并未实际处理前反悔。

3、放弃继承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撤销放弃继承行为吗?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目的是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放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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