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逃离现场
就能抹掉已引发的事故事实吗
殊不知
这种自欺欺人的举动
只会换来更严厉的惩罚
2025年3月22日凌晨4时21分,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灵山县陆屋镇陆阳新城路段时,将停放在路边的桂AH***7号小型轿车、桂N2***5号小型轿车撞坏,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黄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接到报警后,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陆屋中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过现场、视频侦查,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黄某某。 面对民警出示的完整证据链,黄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因心存侥幸选择逃逸的违法事实。
相关处罚
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某某处以罚款、记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发生事故切勿逃逸
任何侥幸
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6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下情形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 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9.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10.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剐蹭别人车后,未报警处理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等待车主,而是直接离开现场,仅留下纸条。因为留下纸条并不能代替履行现场处理义务,也无法保证纸条能够被车主及时发现。
钦州公安交警提示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随着高科技手段的日益普及和应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
不仅无处可逃
还将会让自己面临法律的严惩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做到遵规守法 平安出行
来源:灵山大队
编辑:冯俊宝
审核:覃成朝
终审:李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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