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贪图小利,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资金,不仅财产受损失,还要受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阙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仍提供名下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移异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案发后,游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退出1500元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6000元用于补偿被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损失。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游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无前科劣迹等情节,综合认定其社会危险性,决定对游某不起诉。
然而“不起诉”仅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其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古田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不起诉人游某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游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不诉有罚,罚当其错,通过检察机关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消除追责盲区,让“帮助他人洗钱”难逃处罚。
古检君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不得随意出售、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勿怀侥幸心理贪图小利,否则有可能因小失大,坠入犯罪深渊。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脏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 稿:第四检察部 叶小雯
编 辑:郑朋林
内容审核:黄 丹
发布审核:王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