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被除名后,若未在30日内起诉,是否还能翻盘?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拆解《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黄金30天”规则,揭示法律对合伙人身份保护的底层逻辑,并给出关键行动指南。
一、案例引入:一场因“超期”败诉的除名纠纷
2022年,某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甲公司)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其他合伙人除名。尽管甲公司坚称除名决议程序违法,但因在接到通知后第45天才起诉,法院最终以“超过30日法定异议期”为由驳回其诉请。
争议焦点:30天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超期起诉为何直接丧失胜诉权?
二、法律解读:30天异议期的三重底层逻辑
1.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30日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其核心特征在于:
不中断、不中止:即便被除名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谈判,期间仍持续计算;
超期即失权:逾期未起诉视为认可除名效力,法院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难点:签字即视为“收到通知”。若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代收文件”,即便未实际送达,签字日即起算30天。
2.
维护合伙稳定性:合伙企业高度依赖人合性,长期身份争议将导致决策僵局;
保护外部信赖利益:工商登记变更后,交易相对方需信赖登记公示效力。
3.
若除名决议本身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伪造签名、未实际召开会议),则属于“决议不成立”,不受30天限制。但需注意:
举证责任:被除名人需提供会议签到表、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
时效风险:虽不受30天约束,但仍受3年普通诉讼时效限制。
三、行动指南:被除名合伙人的4步自救法则
1.
书面签收:要求送达人签署《文件接收确认书》,注明具体日期;
电子证据:若通过邮件、微信通知,立即公证保全原始载体。
2.
诉讼/仲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管辖(注意:仲裁条款可能排除法院管辖);
工商异议:向登记机关提交《暂缓变更登记申请》,避免身份被“公示除名”。
3.
常见除名理由抗辩要点未履行出资义务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证明实缴执行事务不当举证决策经过合伙人会议表决损害合伙利益提交审计报告证明无因果关系
4.
会议通知是否提前30日送达?
被除名人是否获得申辩机会?
表决是否达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私募基金、股权激励类合伙企业因涉及高额财产权益,除名纠纷往往伴随控制权争夺。建议合伙人:
事前防范:在合伙协议中细化除名事由、表决程序及通知方式;
事中应对:收到除名通知后立即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黄金救济期;
事后救济:若超期未起诉,可转而主张退伙结算中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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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