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记录仪:只能“看”不能“拿”的“黑匣子”

“警察同志,我能看看您刚才拍的视频吗?”这是许多市民在配合执法后最常问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录工作规定》,执法记录仪的内容虽涉及公民权益,但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材料,并非“想查就查”。

关键点

监督用途优先:记录仪的核心功能是规范执法流程,如遇投诉或诉讼,当事人可申请查看片段(仅限现场观看),但不得直接拷贝。

例外情况:若记录内容直接作为案件证据(如纠纷现场的录音录像),当事人可通过律师调取卷宗材料,而非通过信息公开途径。

案例参考

江苏高院在(2020)苏行申1772号裁定中明确,执法记录仪视频属于“案件材料”,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浙江吴某申请公开执法视频被驳回的案例(浙行申937号)也印证了这一点。

二、监控视频:公共区域的“第三只眼”≠个人可随意调取

无论是街头摄像头还是派出所内部监控,其录制内容往往涉及他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监控视频的公开需满足双重条件:与申请人权益直接相关不损害他人隐私或公共利益

现实困境

若视频包含其他人员活动(如公共场所多人画面),公安机关可能以“涉及不特定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非公安机关管理的监控(如商场、小区摄像头),需向实际管理者申请,但常因“数据覆盖”或“存储期限”难以获取。

三、民警个人信息:职务可问,电话不公开?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因此,市民有权知道“谁在执法”,但办案民警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是否公开存在明确限制:

1.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告知(如派出所电话)。

2.民警个人信息:根据浙江高院判例(浙行申937号),姓名、职务、电话等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强制公开若办案机关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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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执法程序有异议,可通过12389举报平台或诉讼要求核查民警身份,而非直接索要个人信息。

四、对比表格:哪些信息能申请公开?



五、维权的正确姿势

行政复议: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60日内可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如复议维持原决定,6个月内可向法院起诉(参考江苏刘某莲案)。

证据调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公安机关提交关键视频。

六、小结

所以,关于执法记录设备拍摄音视频资料的公开规则,需要从法律属性、规范要求和实际功能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第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在接处警环节形成的视听记录属于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案件档案资料,应归类为案件卷宗范畴而非行政公开事项,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获取。

第二,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具体条款和现行规范体系,并未设定向案件当事人之外其他特定主体公开接处警音视频资料的义务要求。

第三,此类音视频资料因其功能属性差异存在不同处理规则:当作为案件证据材料使用时,基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的考量,应当依法向涉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披露;反之,若其仅作为执法质量监督的内部管控材料,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处分,故无需向案件当事人提供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部令第187号)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录工作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36条

本文参考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江苏高院(2020)苏行申1772号
北京高院(2018)京行申138号
浙江高院(2020)浙行申937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0)行申2547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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