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叶亚楠)赵凡曾因白云公司拖欠工资,通过诉讼程序索赔欠薪,法院支持了赵凡的诉讼请求。但白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赵凡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白云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赵凡在执行中,申请追加白云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孙某和李某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追加孙某和李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赵凡诉称,其原系白云公司的员工,后因公司欠薪,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白云公司应支付赵凡工资,该民事判决已于2024年3月5日生效。因白云公司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赵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其经查阅企业档案登记材料得知,白云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注销,其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孙某和李某为被执行人被驳回,故其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孙某和李某辩称,其在公司注销之前知晓赵凡的债务的存在,其二人组成的清算组也口头通知了赵凡;白云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并进行公告,在形成了清算报告后申请办理注销,故股东依法无需承担责任,其二人亦不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确定白云公司对赵凡负有到期债务,直至该公司因解散而注销登记仍未能清偿。白云公司注销登记前,虽在形式上组成了清算组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也作出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及公告,但现无证据证明清算组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债权人义务。孙某和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公司清算组成员,虽表示口头通知了赵凡,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方式上亦不符合法律关于书面通知等相关规定。故白云公司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赵凡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孙某和李某应对公司未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