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商丘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5年5月6日至5月21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生态环境局403房间(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hbjdqb@163.com。

联系人:陈慧聪0370-3289920

附件:1.关于《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1

关于《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方案》起草背景

噪声是衡量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城市居民比较敏感的环境要素之一。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分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要求等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功能区的划分和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城市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适用区域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编制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对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商丘市现行的声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发布的《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近年来,随着商丘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的调整,城市路网快速扩张,部分区域的城市规划功能、实际用地现状与2019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管理需求。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要求,原则上每5年要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要求,以现状用地性质为基础,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开展了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经现场勘察和专家论证,最终确定本次划定的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根据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区范围,总面积411.12km2;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划分为1类、2类、3类和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10个片区,面积为22.93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5.58%;2类声环境功能区17个片区,面积为329.15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80.06%;3类声环境功能区9个片区,面积为59.04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14.36%。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声环境功能区的范围边界、面积、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次区划方案相比原方案(2019年版)有以下调整。

一是扩大区划范围。区划面积由182.29平方公里扩展至411.12平方公里。

二是调整1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10块区域,面积由11.46平方公里扩展至22.93平方公里。

三是调整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功能区由原有9块区域调整为17块区域,面积由122.42平方公里扩展至329.15平方公里。

四是调整3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9块区域,面积由41.53平方公里扩展至59.04平方公里。

五是调整4类声环境功能区。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情况,对原有4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补充完善。

附件2

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商丘市声环境质量,加强源头管控,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结合区域发展现状,制定了《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以《商丘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依据,同时结合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情况,确定本次区划的范围为商丘市中心城区,规划面积411.12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

二、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5.《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委办〔2025〕3号);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9.《商丘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

1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三、划分原则

1.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的依据。

3.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局部服从整体,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4.除交通干线两侧区分边界线,其余功能区相邻的边界线利用客观环境自然边界线(如:道路、河流、行政区边界及建筑围墙等)作为区域边界,避免边界之间的模糊概念。

5.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6.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适用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各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适用区域见下表。



五、区划方案

(一)区划内容

本次共划分了1类声环境功能区10个片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17个片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9个片区,未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22.93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5.58%;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329.15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80.06%;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59.04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14.36%。从商丘市实际情况考虑,暂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区划调整

本次区划方案相比原方案(2019年版)有以下调整:

一是扩大区划范围。区划面积由182.29平方公里扩展至411.12平方公里。

二是调整1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10块区域,面积由11.46平方公里扩展至22.93平方公里。

三是调整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功能区由原有9块区域调整为17块区域,面积由122.42平方公里扩展至329.15平方公里。

四是调整3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功能区由原有6块区域调整为9块区域,面积由41.53平方公里扩展至59.04平方公里。

五是调整4类声环境功能区。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建设情况,对原有4类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补充完善。

(三)具体调整内容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较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版)各功能区具体调整情况见下表。









1.新增区域

本次区划涉及功能区新增区域共29块。其中,新增1类功能区1块,新增2类功能区18块,新增3类功能区10块。

2.降级区域

本次区划涉及功能区降级区域共9块。其中,1类区降级为2类区2块,2类区降级为3类区7块。

3.升级区域

本次区划涉及功能区升级区域共14块。其中,2类区升级为1类区9块,3类区降级为2类区4块,4b类区升级为2类区1块。

(四)区划结果

1.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编号、面积及区域范围详见下表。









2.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为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具体见下表。





六、区划说明

(一)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三)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1.高速公路。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2.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3.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外,以上距离内存在临街建筑物的,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五)交通干线边界线为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边界为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高速路的边界指路基边界,铁路边界为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

(六)4a类和4b类重叠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七、实施管理

(一)商丘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的相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商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方案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划分结果可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附件:

1.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25年版)

2.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交通干线图(2025年版)

3.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图(2025年版)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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