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双佳科技公司经理李爱民率员工在区政府大门东侧聚众殴打讨薪者时,持械将劝架的张复生头部打伤。



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下颌骨正中及左髁状突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脑外伤综合症、张口度小于1.5厘米、左右面部不对称。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上述伤情被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四终字等多份生效判决书采信。



但由于打人者有保护伞,天津法院对这起涉恶案错判长达二十年。首先说据公安侦察卷记载有七位证人证明杨会杰是本案的组织者,而法院对她未审未判。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案庭审笔录记载,本案有11位现场证人,但却未传一位出庭参加质证、认证,仅是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其证言。且该份判决书却公然记载所有证人证言均已经过法庭的质证、认证,可见其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判决书造假。



不仅如此,该判据以定案的两份鉴定也依法无效。其中天津市宝坻区公安局的鉴定不仅隐瞒重伤情,而且也仅是依据目前情况构成轻伤,并无准确的最终结果。而天津高法的所谓轻伤鉴定,不仅也隐瞒了重伤情,而且还无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和鉴定人的签名。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司法鉴定通则》第37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这一规定确保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可见,本案一审不仅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而且还公然在判决书中造假。但经上诉后,二审却不仅连庭都没开,而且还枉法驳回了受害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违反了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但在受害人举证证明了该份无签名鉴定的鉴定人并非法医后,二审却不仅枉法维持原判,而且还无理驳回了受害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在本案二审中,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向法官递交了指出有如下焦点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二、遗漏了必要的赔偿义务人;三、原判依据的证据不足,此判理应予以纠正。但不知为何二审法官却视而不见,如此之这两份二十年前事实不清、程序错误、证据非法的裁判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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