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与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李向安交流后写了数篇文章在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布后,收到了许多网友的私信,他们点名要求咨询李向安律师,帮助他们打赢官司,其中有来自福建福州的许某某,广东端州的郑某某,广东惠州的魏某某,河北石家庄的王某某,广东深圳的丁某某等等,涉及刑事、民事各种案件。经过我的牵线搭桥,李律师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不厌其烦地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安抚情绪,不管接不接这个案子,都向当事人义务普法,普及打官司中的“埋怨与谩骂”等等不良情绪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唯有回归到证据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轨道上来的观点,宣传建设法治中国、构建法治文明的必要性,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感谢。
我注意到这些当事人普遍有义愤填膺的情绪,大骂贪官污吏者有之,恐惧对方当事人背景深厚者有之,自称被威胁诱供者有之,由于无知被骗后悔者有之……,林林总总的案例,折射出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认知偏差:人们习惯用情绪、用怀疑、阴谋论的思维方式来对抗案件现实,却忘了法律世界遵循着另一套运行规则。李向安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败诉方几乎都没有搞清楚自己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着证据意识薄弱问题,这直接导致当事人陷入“道理在我却败诉”的困境。
这种情绪宣泄的“认知陷阱”,让当事人感觉上天无路,入地无门,陷入茫然无措的境地。他们大多选择在社交平台宣泄、向亲友倾诉等情感释放方式,在自我感觉权益受损时通过情绪化表达而非运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殊不知这种方法在法律面前是用不上的,法官不会因为同情你而判你赢,律师在没有充足的证据基础上也无法有效替你辩护。而这种不当应激反应形成的“情绪茧房”,往往使关键证据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灭失,使官司陷入很难翻案的两难处境。据李律师介绍,打官司,证据为王,赢,会赢在证据上;输,也会输在证据上!
现代证据法学将“证据锁链”概念细化为7个核心要素:证人资格适格性、形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时间连贯性、逻辑自洽性、证明充分性、关联紧密性。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完整需要搜集的证据资料需包含借条或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资金来源、催款记录、证人证言、甚至是出借能力等多项证据;在医疗纠纷领域,证据固定存在“黄金48小时”定律,患者应在出院前完成病历复印(加盖医院公章)、检查报告存档、医嘱记录拍照等动作。当前我们进入了无纸化办公的时代,电子证据成为了经常性的证据,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已形成严格的审查体系。202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需提供原始载体、形成过程说明及对方身份认证信息。所有的当事人收集证据,都应遵循“STAR”原则,即及时性(Speedy)、全面性(Thorough)、关联性(Associated)、合规性(Regular)。比如交通事故现场除了拍摄车辆碰撞部位外,还需记录道路标线、交通信号灯状态、周边商铺监控探头位置等环境要素。
在我牵线搭桥的当事人中,对于证据不利于当事人而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李律师真诚地、实事求是地表达了“无能为力”的客观态度,认为根据案件当下的证据基础,从法律上不具备翻案的证据基础,很难翻案。李律师确有为他的当事人翻案多起的案例,但这些案例都是他帮助当事人从证据角度出发,寻找到了新的有利证据事实,或者找到了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但并不是每一宗案子都能打赢官司的,律师并不是“神仙”,并没有凭空挽救每一位当事人的“神通”,他需要的是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事实才能在法庭上充分辩护。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权利的本质是斗争,但斗争的方式必须是智慧的”,当我们学会用证据基础构筑防线,善于运用证据来说话的时候,法律就会从冰冷的条文转化为温暖的盾牌。维权的真正艺术,在于将生活叙事转化为法律语言,让每一分委屈都能在证据的坐标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完全是两套逻辑思维”,李律师对我说:“建设法治社会任重道远,需要每一位公民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证据意识,善用证据武器来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只知道发泄情绪”,只知道无端怀疑和不实猜测,只知道空喊自己冤枉的口号,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不说,还会摧残自己的身体健康。要知道,保持旺盛的战斗力第一就是要保重身体,不能没打败对手,先把自己熬垮了、气坏了,那可真要冤上加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