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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职业打假人”逐渐成为

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

在推进食药安全、打击企业虚假宣传等

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有一些打假人开展"扫村式"打假,针对老年经营者开设的小卖部,往往靠一包过期辣条、一瓶发霉豆腐乳就索赔上千元,引发社会争议。


当职业打假人在明知商品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向商户索赔时,法院是否会支持他们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呢? 近日,神木市法院综合审判庭就办理了孙某诉神木市周边乡镇小商户买卖合同纠纷的24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孙某在神木市周边乡镇的小商铺持续消费,并将自己从进入商铺、选购食品、查看食品保质期、消费结算再到确认消费时间的过程全程拍摄。孙某选购的食品单价在2元至5元不等,无一例外均为过期食品,孙某据此要求商户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中,法官除查明了商户确实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外,孙某还自述其为职业打假人,案涉食品在购买前均知已过期而故意购买。经检索,孙某先后在神木法院共提起过41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均以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卖方索赔,足以证明孙某并非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食品,而是为索赔牟利,此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以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相悖。

考虑到部分商户因出售过期食品已被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的情况,故判决每家商户向原告退还相应货款,至于孙某要求每家商户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购买者每次起诉的食品数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法律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对于背离生活消费所需,以打假为名从中牟利,通过诉讼手段获取大额利益的职业打假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当被保护。



在此提醒,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底线意识,严格履行日常产品质量审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增强识假辩假能力,知假但不买假,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维护健康市场秩序。


来源丨神木法院

编辑丨马 欣

审核丨张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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