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朋友转移一笔来路不明的资金,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个看似简单的疑问,正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困扰千万人的法律困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项源自《刑法》第312条的传统罪名,在支付方式电子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的当下,正以超乎公众认知的方式重塑着刑事风险的边界。

这是近期我接手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某嫌疑人被异地公安给刑事拘留了37天,前两天刚刚被释放,这个嫌疑人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带走的。公安机关认为受害人的钱被打到一张银行卡中,又被其中一个人给提现了,然后用这笔现金去买一个人的黄金,然后黄金又被其他嫌疑人送到了别的地方,赃物终未能查获。而我的委托人被怀疑是与这个黄金的交易有关,因为卖黄金的人曾经联系过我的委托人,但公安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黄金被我的委托人买走了。


此时,这个案件陷入了重重迷雾,到底背后深藏的那名诈骗分子是何方神圣?但怀疑归怀疑,我的委托人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这起案件,公安机关依靠的是外围的间接证据,看起来有点擦边,但确实是没有直接证据。

检察院最后不予批捕,这跟我的预料一样,这起案件我肯定是选择做无罪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样的案子在现实中越来越多,帮犯罪分子洗钱的过程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特别是在买卖黄金的很多案件中被用来指控参与了下游犯罪,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了赃款。

这个罪名的案件以前我办的也有办成无罪的案件,这是我办的第二起无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这个罪名的特点是一旦成立处罚会非常严重,一般都是三年以上,所以我们在辩护时特别注意,无罪时我们会坚持无罪。如果真有罪了,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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