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期是15天,然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却多达58天。



据该份判决书记载,其的判决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但起诉时间却是六个月后的2010年7月15日,由于该判错把刑事伤害按工伤判赔,同时未依法追究天津市宝坻区双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员工在工作期间致人损伤的单位责任,受害人准备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该份一审判决书中竟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在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中不可或缺。而没有当事人的服判或上级法院的维持,一审判决书也没有生效的依据。为了解决这个程序上的错误,作出判决的该庭庭长、现任宝坻法院副院长的白致远,于当事人收到该判的第41天后,又让把判决书拿回再给补加上从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15天的上诉期。照此计算,该院这份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从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竟多达58天,比法定的15天上诉期多出43天。



是法官不懂法,还是法院不执法,在这份程序严重违法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的法院印章又是怎么盖上去的?该判是否有效?又是该从哪天有效?这岂不是个司法奇谈。



针对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曾给宝坻法院作出过《检察建议》,当事人也还给现任法院院长写过信反映,但却至今仍无动于衷,难道在天津法院就是如此的纠正冤假错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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