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坤在微博平台上回应与搞笑博主“四川芬达”的纠纷。杨坤表示:“最近,关于四川芬达的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和关注。从对方就此事发布第一条视频开始,已经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了,这期间我始终没有进行过回应,是因为我觉得这个事情还在诉讼过程当中,一切应该交由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而不是在网络平台“带节奏”。但是最近随着他们接二连三的举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此事的重点被带偏,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向大家还原整件事情的经过。”

模仿明星并非新鲜事,从早期的“山寨明星”商演到如今的短视频恶搞,模仿秀一直有其市场。合理的模仿可以带来娱乐效果,甚至成为致敬的一种方式。然而,“四川芬达”的模仿显然超出了合理范畴。

视频中,“四川芬达”不仅复刻杨坤的“32场演唱会”梗,还以夸张的肢体动作、扭曲的表情模仿其演唱风格,甚至改编歌词,如将《扔泥巴》改成“他们朝我扔白菜,我拿白菜炒盘菜”,并配以“你这音乐让中国流行音乐倒退了15年”的嘲讽,这显然是一种刻意丑化。

尽管未直接点名杨坤,但“中国好声音导师”“32场演唱会”等标签已足以让观众明确联想,要以说指向性极强,评论区更是充斥着杨坤的名字。

因此,这种模仿已非善意调侃,而是带有明显的贬低和侮辱性质,涉嫌侵犯杨坤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名誉权,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或贬损方式使用他人形象。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林虎才律师指出,即便未指名道姓,若模仿行为足以让公众产生混淆或负面联想,仍可能构成侵权。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合理批评和娱乐性模仿需有一定容忍度。但容忍不等于无限退让,恶意丑化、低俗炒作不在容忍范围内。从视频内容看,其模仿并非单纯娱乐,而是以博眼球、赚流量为目的,甚至在被起诉后仍借机炒作,发布新歌《你礼貌吗》继续内涵杨坤。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成分。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比如王宝强诉“王宝弱”,后者曾制作涉及王宝强私生活的争议内容,最终被判道歉并销号。又比如汪峰诉丁勇,模仿者直接使用汪峰姓名和形象营利,被判赔偿10万元。这些案例表明,法律不会纵容以“模仿”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

“四川芬达”事件折射出部分网红的畸形心态——黑红也是红,被告也能赚流量。在被起诉后,其粉丝量从36万飙升至86万,直播间人数一度突破30万。这种“越骂越火”的现象,助长了“侵权即营销”的不良风气。

杨坤在回应中强调,维权不仅是捍卫个人名誉,更是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底线。中央网信办近年来已开展“清朗·整治短视频恶意营销”专项行动,对低俗模仿、恶意炒作加强监管。

模仿秀本身并非原罪,关键在于动机和方式,如模仿周杰伦的唱腔、刘德华的台风,只要不恶意丑化,通常不会引发争议。但是像“四川芬达”般通过贬低、侮辱博取流量,则必然触碰法律红线。

杨坤起诉“四川芬达”一案,不仅是个体维权,更是对网络生态的一次规范。模仿可以有,但越界不可以有。法律不会保护以“搞笑”为名的恶意侵权,公众也不该为“审丑”买单。希望此案能推动行业反思,真正的娱乐,应当有趣而不失尊重;真正的流量,应当取之有道而非践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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