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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风,自然人。被告:林悦,自然人。关联人:周明(林悦前夫)。
(二)案件事实
陈风与周明父亲是朋友。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周明陆续向陈风借款 340 万元,后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2019 年 8 月 22 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周明以一号房屋抵偿全部借款本息,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建筑面积 52.52 平方米。
一号房屋现由林悦居住,陈风称林悦多次阻拦其进入房屋,妨害所有权行使,遂诉请确认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并要求林悦承担诉讼费。
周明与林悦于2001 年 8 月结婚,2014 年 1 月 30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号房屋、奔驰车及 15 万元现金归林悦所有;周明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后,需保证林悦及其女儿永久、独立享有居住权,周明放弃该房屋居住权。2014 年 3 月 3 日,周明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
此前,陈风多次就一号房屋起诉林悦:2021 年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后撤诉;2022 年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一审胜诉,林悦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林悦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陈风应承担无法行使居住使用权的风险,遂撤销原判、驳回陈风诉求。陈风申请再审及审判监督均被驳回。2024 年 6 月,陈风再次以物权确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判决陈风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
林悦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陈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应驳回起诉;
生效判决已确认林悦的居住权,且房屋面积仅够母女居住,陈风的诉求与生效判决相悖,不应支持。
二、争议焦点
陈风本次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 原则?
陈风能否突破生效判决认定,主张对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
当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冲突时,应如何平衡双方权利?
三、案件分析
(一)“一事不再理” 原则的适用判断
“一事不再理” 要求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不得重复起诉。本案中,陈风此前诉求为要求林悦腾退房屋,本次是确认自身居住使用权益,诉讼请求存在差异,形式上不构成典型重复起诉。但生效判决已明确陈风需承担无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的风险,该认定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实质上将影响本案裁判。
(二)居住权与所有权的权利顺位分析
依据《民法典》,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设立后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周明与林悦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林悦对一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且林悦已长期实际居住。陈风在知晓林悦居住权存在的情况下,仍同意以房抵债,应预见并承担权利受限的后果。即便陈风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对抗林悦合法设立的居住权。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认定
陈风需举证证明其居住使用权益不受林悦居住权限制,但未提供新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而林悦通过离婚协议、生效判决等证据,已充分确立其居住权的合法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陈风因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陈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权利边界意识:所有权并非无限制权利,当房屋存在合法居住权时,所有权人需尊重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权利冲突。
生效判决权威性:当事人应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若无新证据或法定事由,重复诉讼难以改变裁判结果,徒增诉讼成本。
交易风险审查:进行以房抵债等交易前,当事人务必全面调查房屋权利状态,充分评估潜在风险,避免因忽视他人合法权益而陷入纠纷。
诉讼策略规划:诉讼请求的提出需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与事实证据,避免与生效判决相悖,合理规划维权路径,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