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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废止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的通知》(民航函〔2025〕292号)。文中明确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民航规〔2019〕74号)、《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民航发〔2024〕12号)三部文件予以废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交通运输部令以第11号发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CCAR-138),已涵盖并代替《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B类通用机场备案办法(试行)》、《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及运行安全管理办法》三部文件的具体内容,其废止也顺理成章。
三部文件的废止,意味着民航局在通用机场管理政策上,将以《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为核心,构建起一套更为统一、高效的行业管理体系。在该体系下,不同类型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助于提升通用机场的整体运行效率和安全水平,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民航局现行有效的通用机场管理政策文件主要有:
《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民航发〔2023〕41号)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1号)
《民用机场名称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29号)
《A 类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民航规〔2024〕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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