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齐某某贷款诈骗无罪案

案号: (2018)青0102刑初103号

观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客观表现,不能仅凭欺骗手段推定主观意图。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齐某某被指控于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冒用12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工作证明,骗取西宁农商银行“紫丁香羚动·无忧卡”12张,贷款本金共计329,926元,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法院最终判决齐秀军无罪。

法院查明:至同年7月23日,被告人齐某某及其亲属共偿还齐宇虹等十二张卡利息19391.55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亲属退赔银行本金32 9926元。

二、争议焦点与理论分析 1.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目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齐某某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法院认为:

  • 客观行为不足以推定主观目的:齐某某虽使用虚假材料申领贷款,但按时支付利息,且案发时合同尚未到期,未出现逃避还款行为。
  • 退赔行为的影响:亲属主动退赔全部本金,表明其未意图永久占有资金,属于民事欺诈而非刑事犯罪。

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事后态度等客观表现,不能仅凭欺骗手段推定主观意图。

2.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2021 年前),骗取贷款罪需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

  • 数额未达标:根据司法解释,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通常为100万元以上,而齐某某涉案金额32.9万元未达此门槛。
  • 无重大损失后果:银行本金已全额追回,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不符合“重大损失”要件。

理论延伸: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及损失程度。本案体现了对“结果犯”与“目的犯”的严格区分。

3.程序与证据问题

  • 举证责任分配: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齐秀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依“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 银行审批过失的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汪某协助办理贷款卡,存在内部管理漏洞,可能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类案辩护思路总结

基于本案及类似判决,辩护律师在贷款诈骗类案件中可采取以下策略:

1.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 证明履约意愿:提供按时付息记录、还款计划等,表明行为人未逃避债务。
  • 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挥霍,可主张不具备非法占有意图。
  • 退赔行为的利用:案发后退还本金或利息,可作为主观无恶意的关键证据。
2.挑战涉案金额的认定
  • 计算实际损失:若银行通过担保或追偿未受损失,应主张未达“重大损失”标准。
  • 区分合同标的与实际骗得数额:根据司法解释,仅以实际骗得金额定罪,避免高估涉案数额。
3.利用程序性抗辩
  • 证据链完整性:质疑冒用身份、伪造材料等关键证据的关联性,如银行审批流程是否存在过错。
  • 排除非法证据:若存在刑讯逼供或程序违法,申请排除相关口供或物证。
4.主张民事纠纷性质
  • 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行为属于民事违约,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避免刑事化扩大。
5.利用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
  • 援引无罪判例:如本案及类似判决,证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标准。
  • 强调宽严相济政策:对于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推动非罪化处理。
四、结论

齐某某案的无罪判决凸显了贷款诈骗罪中主观目的证明的难点及司法对“结果犯”的审慎态度。辩护律师需从主客观要件、证据链条、数额计算等多维度构建抗辩,并充分利用退赔行为与程序瑕疵,实现有效辩护。未来类案中,应强化对银行过错、民事救济途径的论证,推动刑事打击范围的合理限缩。


陈明律师|乾成

陈明,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 北京外国语大学兼职导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公司犯罪与企业合规

职业背景:陈明律师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后跨专业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读研期间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0年获刑法学硕士学位。

硕士毕业后以公务员考试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市某区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先后担任法官助理、审判员等职务,参与审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强制医疗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信用卡套现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联网公司涉黄案等,发表过多篇刑事审判业务专业文章,对刑事审判程序及实体内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从法院辞职,先后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法律部高级经理、宜信金融集团风控部副总监等职务,负责集团法律纠纷案件、法律风险防控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经验。2020年开始以律师身份执业,执业以来办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