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女大学生为了挣点生活费去庙会兼职,没想到跌入深达2米的化粪池,不幸溺亡,父母悲痛万分,这个化粪池至今依然找不到主人,索赔无望。
22岁的甘肃女孩小贺是师范学院一名大四女生,马上就要毕业了,可以找工作了,小贺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她的理想是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
小贺成绩很好,平时也非常勤奋,经常去做兼职挣点生活费,她觉得能自己挣钱最好,这样就不用开口问父母要钱了,毕竟父母挣钱不容易,小贺是个孝顺懂事的孩子,知道心疼父母。
2025年4月2日那天,恰逢甘肃庆阳当地的传统“三月三”庙会,小贺在当地一处庙会做兼职,这份工作很简单,就是给庙会的一处游乐设施收取门票,小贺觉得这份兼职挺不错。
后来小贺想要上厕所,就离开庙会,来到附近一处简陋的旱厕,可是在上厕所的时候,小贺的手机不小心掉下去了,小贺非常着急,就想着赶紧把手机捞上来,可是她旱厕太深,她够不着,于是就回头借了把铁锹打捞。
在旱厕的旁边,有一个深达2米的化粪池,井口盖着一层薄薄的朽木掩盖,如果没有这层朽木,估计会好一些,至少可以看到这个粪池的口,会避开,因为粪池口有了这层朽木,就好比一个陷阱,存在安全隐患。
在打捞手机的时候,小贺不小心踩到粪池口的朽木,一下就掉进了粪坑里,这么深的粪坑,还有沼气也会产生有毒气体,可怜的小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旁边有一处废弃的工地,是没有人,就算呼救也没有人听到,可怜的小贺就这样在化粪池里溺亡了。
事故发生之后,小贺的父亲贺建悲痛欲绝,这个化粪池是无主化粪池,事情过了这么多天,辖区警方和相关部门仍未告知死者家属化粪池的管理归属,索赔陷入僵局。
前两天,4月28日,贺建再次返回事发地,发现旱厕已被拆除,女儿溺亡的化粪池也被匆匆掩埋。找不到化粪池的主人,那么只好由庙会组织方和游乐设施的负责人共同赔偿,在警方的协调下,庙会组织方和游乐设施一共补偿5万块钱给小贺的家属。
但是小贺父亲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满意,这可是一条年轻鲜活的生命啊,他觉得对方此举是和稀泥、是息事宁人。贺建想要找到真正的责任方,不想这件事就这样不明不白的。
那么,对于小贺的溺亡,谁更应该负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活动主办方及组织者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若主办方及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这么说,小贺作为兼职人员,出了事故,庙会作为组织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当时小贺是到距离庙会比较远的旱厕上厕所,出事的地方不在庙会的范围之内,因此庙会不属于主要责任方。
那么,小贺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不过,小贺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她是去打捞手机,这个不属于工作内容,故而不属于工伤。
这起事故中,最需要负责的就是化粪池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属于地下设施,比较危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当时小贺溺亡的化粪池,旁边没有任何警示标识,也没有防护设施,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任务的,肯定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作为地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如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初的施工方,没有及时处理好施工期间的安全隐患,随意就地停工,是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应该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到一些停工或烂尾工程工地,很多隐患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