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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时间

最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工程价款纠纷、工期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这三种类型,尤其是工程款纠纷最普遍。当诉争为工程款问题时,工程造价即成为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在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确定工程造价的情况下,就不得不依赖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造价鉴定也是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中最为常见的类型因此准确理解实务中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利于审理案件,也对发包方、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鉴定机构接受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可予准许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一:合同采用以下五种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同时对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约定,需要确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造价的。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3.合同约定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成本及酬金的。

4.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5.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

二:合同无效或工程未完工的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总价款。

2.工程未完工,无法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围‌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超出原合同范围,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

四: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风险,导致合同条款无法适用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造价‌‌

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鉴定的提出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3)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讼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鉴定的启动

工程鉴定一般应经过开庭审理、争议事实和鉴定事项范围明确后进行。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诉前进行鉴定。

其他常见的造价鉴定问题

1.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已经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文件,又申请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文件无效、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2.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事项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鉴定人对鉴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对当事人、鉴定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鉴定人变更鉴定方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鉴定人异议不成立,鉴定人仍应根据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但该咨询意见经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对该咨询意见可以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不予采信,且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资料清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资料。确难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资料的,可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提交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逾期提交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5.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采用不当、鉴定数据存在错漏等情形,可以由鉴定人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书面告知鉴定人,由鉴定人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存在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未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鉴定方法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难以通过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方式予以纠正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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