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某物业公司“质价不符”,经调查后,市场监管局对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物业公司不服处罚意见,遂上诉至法院。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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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群众举报物业“质价不符”被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重庆某物业公司(简称某公司)在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存在收费与服务标准不符的情况。

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高层电梯房服务标准为三级,花园洋房服务标准为四级。但该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共40项,三级服务标准中有21项不符合《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标准,实际为二级标准;四级服务标准中有23项不符合《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四级标准,其中17项实际为一级标准,6项为二级标准。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实际物业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实际物业服务也部分未达到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的三级、四级服务标准。

2022年4月,市场监管局向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召开听证,作出听证结论。2022年5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公司依然不认可,遂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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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应遵循指导价处罚无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应当与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对应,即某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简称《标准》)的规定。

市场监管局提供并举示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询问笔录、协助调查的回函、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保安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书、化粪池清掏维护服务合同、收费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的实际物业服务中,存在业主满意度测评开展情况、化粪池年度清掏次数、保安人员年龄结构、部分监控视频保存时长的物业服务标准不符合并低于《标准》规定的相应服务等级标准的事实,能够证明某公司在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具体要求的多项服务标准亦低于规定的相应服务等级标准。

某公司没有遵守政府指导价,存在提供低等级服务而收取高等级物业费的行为,其物业服务经营行为存在“质价不符”的情形。市场监管局依据某公司的申请组织了听证,根据听证时某公司提出的质证意见再次调查取证,据此认定某公司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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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专家观点】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工作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进行物业服务经营活动过程中,物业企业应贯穿遵法守法、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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