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审当事人于2023年4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2024年初,李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事故发生后,君审当事人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情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君审代理李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付保险金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保险事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抗辩是否成立?
保险人的合同解释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对合同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存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在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是否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三、法院判决及理由
1. 保险事故属于保障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身故的情形完全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2.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对可能免除责任的条款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3. 适用有利解释原则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采纳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四、案例启示
保险人的严格责任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履行严格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相关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投保人的权益保护
在保险纠纷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确保公平交易。
合同解释的司法取向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争议,司法机关坚持"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平衡合同双方地位。
五、结语
本案再次明确了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对规范保险市场、保护金融消费者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提醒保险消费者在理赔遇阻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