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实名举报:一起离奇“自摔案”背后的司法迷局】——重伤二级鉴定与“无证据”不立案
导语
2024年10月27日凌晨,兰州市七里河区阿干镇的一起邻里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邢钰凯(化名)在回家途中因意外触碰车辆遭两名男子殴打致重伤二级,但当地警方以“自摔”为由拒绝立案。家属质疑办案流程存在严重疏漏,司法鉴定结论与伤情特征矛盾,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人为干预?
一、深夜归家遇袭:监控缺失下的“罗生门”
据邢母陈述,事发当日凌晨3点,邢钰凯乘坐出租车返回居住的还建小区。因单元门口小板凳绊脚,其随手将凳子抛出后不慎砸中居民杜文博车辆。杜文博与另一男子“龙龙”随即对邢钰凯实施殴打,用板凳击打头部致其昏迷,并伪造车辆被砸现场。
关键矛盾点在于:
1. 目击证人与监控双重缺失
该小区为村民还建房,居民关系紧密,但事发时无目击者出面作证。楼道及公共区域无监控设备,导致殴打过程缺乏直接证据。
2. 伤情与“自摔”逻辑冲突




邢钰凯送医后确诊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需开颅手术)、手臂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学专家指出,自摔难以形成头部钝器伤、背部踩踏痕迹及双侧肢体不对称损伤。




身上的伤和头颅伤是同时造成的没有区别,凌晨三点人进小区好好的,凌晨四点夹进家门人就昏迷不醒,这一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人摔成重伤那来的力气反复砸车。车主难道眼睁睁看着反复砸车不理会?
司法鉴定争议:昏迷状态下的“被自述”
案件核心证据——伤情鉴定报告被家属质疑存在程序违规:
1. 昏迷期间“问询”合法性存疑
邢钰凯在重症监护室昏迷期间,民警以其“自述摔倒”作为主要调查依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意识不清醒状态下获取的陈述不具备法律效力。
2. 鉴定范围遭人为限缩
警方仅依据头部CT影像判定伤情,拒绝查验全身损伤。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规定,需综合体表伤、骨折等多维度评估重伤等级。
3. 二次手术未纳入鉴定
事发15天后进行的臂骨手术未被记录,家属提供的术后影像资料显示明显外力致伤特征,未被办案人员采信。




三、办案流程疑云:从“急着结案”到“不予立案”
邢母自2024年10月起多次向阿干镇派出所、七里河区公安局反映问题,却遭遇三重困境:
1. 证据收集严重滞后
未对涉事车辆板凳撞击痕迹进行物证鉴定。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接警后应立即封存现场、固定证据。
2. 证人证言选择性采纳
多名邻居证实“听到打斗声”,但警方仅记录“砸车”描述。涉事方杜文博的社会关系网(传闻与部分公职人员交往密切)未被纳入调查范围。
3. “倒追刑责”式威胁
办案人员多次提及“追究邢钰凯砸车责任”,却对故意伤害案由消极处理。这种“加害者变受害者”的话术被法律学者批评为“滥用裁量权”。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七公(阿)不立字【2025】1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对申请人致伤原因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24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申请人与朋友聚餐后回家,在经过单元门口时,被一个小板凳阻挡,随手将其扔出,意外砸中门口停放车辆。一楼住户杜文博(车主)听到声响后出楼,与申请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杜文博手持小板凳连续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右臂桡骨和尺骨骨折。期间,二楼一住户(姓名不祥)听见争执下楼,并加入杜文博一方,对申请人进行言语辱骂,最终,申请人承诺赔偿被砸车辆损失后才停止争执,随转身回家,行至单元门口时,头部突然遭到后方重击并倒地,申请人下意识护住受伤头部,模糊中感到被多人连续殴打和踩踏,随后失去意识。凌晨4时许,杜文博等人才将昏迷的申请人送至家中,并慌称申请人“酒后摔伤,砸坏自己车辆,需要赔偿损失。”交于其父母。由于杜文博的谎言,致使申请人父母误认为申请人醉酒未醒,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直至下午14时左右,其母亲发现申请人长时间昏迷、头部肿胀、呼吸异常,遂紧急送医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紧急抢救,被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2.脑疝;3.急性硬膜外血肿(右额颞部);4.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部);5.脑挫裂伤(右额叶);6.蛛网膜下腔出血;7.颅骨骨折(右额部);8.头皮下血肿(右额部);9.右侧尺桡骨骨折。
申请人在手术期间,其父亲一看伤情严重,随向阿干镇派出所报案,刚开始侦查人员认真调查积极仔细,到最后的消极说是“摔伤”,在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强烈要求下,才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和重伤二级,最终为重伤二级。但侦查人员还是错误的认为是“摔伤”,对案件侦查不尽心尽力,敷衍申请人及其父母。无奈之下,申请人父母只能自行了解情况,查调小区监控,走访邻居,越发坚定申请人叙述的可靠性,绝无可能是“摔伤”,因为醉酒摔伤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更不可能造成大腿内侧受到严重挫伤和淤血。申请人及其父母强烈要求对申请人致伤成因进行司法鉴定,但侦查人员就随意委托一家民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申请人及其父母坚决不同意和强烈要求下,侦查人员才联系甘肃政法学院下属鉴定机构鉴定,期间,又被更换到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下属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期间,侦查人员一会儿说鉴定结果“认定为摔伤”,一会儿又说“他们做不成什么东西,最后也没做”,申请人始终没有收到致伤成因鉴定结果通知书。直至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却收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告知可向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申请复议。
针对阿干镇派出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及其父母坚决不认可,理由如下:
1.申请人平时喝酒,一般都在七八两左右也不会醉酒不醒,而出事当天,和两个朋友3个人只喝了一瓶白酒,不可能醉酒并摔伤自己;
2.申请人乘坐出租车回家,并从小区门口下车,一路走到自家单元楼门口,身体非常正常,无任何醉酒状态,也无任何摔伤情形(有监控录像为证);
3.申请人与杜文博发生争执时,申请人意识清醒,杜文博用小板凳殴打申请人时,申请人用手臂阻挡,造成右臂桡骨和尺骨骨折,这一项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就已经达到了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争执后,申请人转身回家,明显感受到头部被重重一击,下意识抱住受伤头部后,遭到多人殴打踩踏至昏迷。
4.杜文博等人害怕承担责任,将昏迷的申请人送至家中时,向申请人父母谎称“酒后摔伤”明显不符合常理,要怎样的自我摔倒,才能致使脑挫裂伤(右额叶)和颅骨骨折(右额部),右臂桡骨和尺骨骨折(一处在外,一处在内),并在骨折处伴有大面积挫伤和瘀血症状(明显是被殴打踩踏造成),特别是左腿内侧出现的大面积瘀血症状,自己摔倒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伤到这一部位的(照片为证)。
5.申请人伤情及受伤照片,在任何一个平常人都能看出是被殴打致伤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却武断地认为是“摔伤”,让人匪夷所思,而在申请人及其父母强烈要求进行致伤成因鉴定时,侦查人员也是不情不愿,反复多次联系不同鉴定机构,一会儿说鉴定结果“认定为摔伤”,一会儿又说“他们做不成什么东西,最后也没做”等等,敷衍申请人及其父母,最终也未出示鉴定结果及通知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及其父母有充分理由,认为杜文博等人故意伤害申请人,致使申请人重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七公(阿)不立字【2025】1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坚决不认可,恳请予以撤销。同时,为查清案件事实,恳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杜文博等人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致伤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
申请人:刑钰凯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四、家属诉求:呼唤穿透迷雾的阳光司法
面对长达七个月的申诉无果,邢家提出四项主张:
1. 启动异地重鉴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申请由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成因重新鉴定,排除“自摔”可能性。
2. 纳入第三方监督
建议检察机关介入,核查民警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并对证人证言、物证链进行完整性审查。
3. 公开办案时间线
要求警方公布接警记录、现场勘察报告及不予立案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4. 保护举报人权益
呼吁上级部门落实证人保护制度,避免打击报复。
结语
邢钰凯至今仍伴有癫痫后遗症,医疗费用已逾20万元。家属在社交媒体发布万字长文,呼吁“让阳光照进调查程序”。本案折射出基层执法中证据审查、权力监督等深层问题,真相能否突破“关系网”浮出水面,公众将持续关注。正如《人民日报》曾评:“每一起争议案件都是法治建设的试金石。”期待有关部门以穿透性调查还原事实,让正义不再“摔倒在回家的路上”。
来源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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