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的买受人承担悔拍责任是否以保证金为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股权等进行公开处置的主要方式。

为预防竞买人出高价后又悔拍等违约行为,维护拍卖秩序,网络司法拍卖要求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关于保证金的处理方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和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拍卖变卖》)略有不同。



针对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的悔拍行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是“多不退”的处理方法,即保证金的数额足以支付拍卖所产生的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也不予退还,但对保证金的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所产生的损失、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时,是否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问题未作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竞买人需要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预交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竞价程序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退还或者解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民事执行拍卖变卖》对保证金采取 “少补”的处理方法,即保证金的数额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时,责令补交。



《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规定,保证金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综上, 网络司法拍卖中,针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的悔拍行为,人民法院对其预交的保证金,很有可能会采取“多不退,少补”的处理方法,买受人悔拍的违约责任并不以其预交的保证金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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