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劳动创造幸福,实干成就伟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事关个人的生存与尊严,也关系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只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之力守护劳动者权益,才能源源不断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本报围绕如何更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自由择业和就业权等展开报道,为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有益思路。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几名外卖员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骑士加油站休息。新华社记者徐昱/摄

记者|庄德通

责编|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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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我们的社会群体正在细化分化,对这些年出现的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电商从业人员等,在管理服务上要跟上,填补好这个空白。要既有管理,又有服务。”今年以来,从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保等方面的探索,再到《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均体现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一群体的关注。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面对数量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法律应如何应对灵活多变的平台用工模式?如何在保护平台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保障?如何规制算法以营造良好的平台用工生态?对于这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探索。

平台用工关系调整再“破冰”

继京东宣布3月起逐步为全职外卖骑手缴纳“五险一金”后,4月3日,美团宣布在福建泉州、江苏南通两地城区启动试点,对符合条件的骑手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补贴。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领域,这无疑是个“地震式”的现象。

“社会保险是解决劳动者生老病死伤等情况下,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生存保障的重要制度,平台探索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表示。

在他看来,这是平台用工关系调整的又一破冰之旅。此前很长一段时间,有观点认为,为数量庞大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保,平台企业就“活不下去”,或直接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在技术上与新就业形态不相匹配。京东的实践和美团的试点一方面证伪了上述观点,另一方面也说明平台企业对社会保险的态度发生了“质的转变”。

事实上,与“交社保”并行的,还有另一种思路。

202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推进在北京、上海、四川、广东等7省市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试点工作,针对新就业形态和工作模式试点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越过劳动关系认定的门槛,直接通过职业伤害认定渠道进行保障,目前参保人数已突破1000万人。

在今年3月9日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民生主题记者会上,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准备将试点省份由7个增加到17个,并逐步推动在全国实施。

“从新职伤试点到平台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事实上体现出我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重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尚不能将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特征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职工社保体系中,但是一系列相关举措体现了整个社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寻找新方案的趋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

沈建峰则表示,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上,从政策法规和相关部门的实践中可以看到,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捆绑,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方式与社会保险制度也不必然互斥。同时也要看到,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假设前提基础上,新就业形态兴起后,应探索符合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比如多平台用工、按单取酬、随时注册等特点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享受等制度。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上,我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沈建峰介绍,首先,新职伤试点是解决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问题的尝试,经过两年试点和评估,试点扩面的工作目前在进一步展开,同时一些地方也在开始探索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制度。其次,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也有一部分人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这些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工作也在展开。

此外,一些平台企业开始主动探索为具有相对稳定用工关系的平台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近年来各方共同推动作用的成果。

权益保障的“困”与“立”

平台用工,当下有多种模式,以外卖骑手为例,有专送骑手、众包骑手等多种方式。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问题。

在沈建峰看来,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存在多种困境。

一方面是多主体用工问题,有些平台企业会采取派遣、外包、众包等多种形式用工,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难以确定自己的用工主体,也导致这些用工主体可能主张自己并未进行全部用工管理,不满足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另一方面,由于平台通过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劳动者进行更加“隐蔽式”的管理、快递外卖员自主决定接单的工作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多平台就业等现象的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客观上更加复杂。

娄宇介绍,在司法实践角度,为破解前述难题,人社部和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多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还在2024年底专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不能通过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来规避劳动关系认定。

“这些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提出了很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带有指引性的规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应该大胆地应用,积极探索并形成在类案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娄宇表示。

从理论研究上,一个被认为是重磅和突破性的事件则是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文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三种类型。

沈建峰表示,这种政策思路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对最终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精细化立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打破了用工关系调整劳动法适用“全有全无”的思维。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当前还有越来越多的意见是希望在法律层面上应有所作为。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基本劳动标准和新就业形态”纳入第三档立法规划,即条件成熟可以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但“立什么法”当下各方仍有分歧,各方提出了修订劳动合同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门立法、出台劳动基准法等一系列观点。

对此沈建峰认为,当前比较可行的思路应当是以“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特别规定”为题制定单行法,可以采取行政法规的方式。

他进一步解释,目前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还在发展变化过程中,一些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制定法律难度较大,而部门规章的位阶低,无法对一些重要的制度进行安排和规定,也无法突破法律的规定。

“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属于一种中间路线,在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中,经常也会通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方式,给了行政法规变通和调整的可能性。”沈建峰表示。

娄宇则认为,应通过高位阶的立法来解决“不完全劳动关系”具备的特征及其对应的劳动权益问题。

“例如,2024年底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就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可以进一步积累相关经验,以期未来上升为全国统一的立法。”娄宇说。

再谈“算法”和权益博弈

当下,智能算法已成为外卖骑手劳动过程的核心。提升配送效率的同时,在有限的配送时间内,骑手往往承受巨大的压力。

“算法是一种自动化派单、自动化决策的工具,其可以对应传统劳动法上的规章制度和用人单位的指挥权,但是相比于传统劳动关系当中的规章制度,平台算法可以对规则进行实时调整,进而提升劳动者工作强度。”娄宇表示。

沈建峰介绍,除了技术上的算法“黑箱”等问题外,算法规制的难题在于:算法是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技术,设计用工管理流程等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公权力管制过多会影响企业创新;算法更新迭代非常快,法律和制度具有稳定性,算法更新和制度稳定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制度跟不上算法更新,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内容规制。

“考虑到上述情况,算法规制可以从三个维度展开:其一,算法内容控制,其要点不是立法者来设计算法,而在于通过立法明确算法设计中不应纳入的不合理考量因素;其二,算法制定程序控制,也就是劳动者一方通过集体协商、民主管理进行算法生成的参与;其三则是算法公开透明和可选择的强制性要求。”沈建峰表示。

他认为,在上述规制基础上,劳动立法还要关注对算法运行结果的兜底保障,也就是不论企业如何设计算法,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每天最短休息时间,小时最低工资等应得到保障。

娄宇也认为,平台应进一步强化算法公开,增加算法透明度,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让劳动者群体能够参与到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制定的过程当中,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工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举措不断,如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三年行动,将建会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及时调解劳动争议等作为重点,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

“在当前和未来的制度背景下,怎样强调工会在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地位都不为过。”沈建峰表示。

他谈道,加入工会组织可以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这种被平台分子化的劳动者群体重新组织起来,有更多的归属感。通过工会组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将相关政策要求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护的需求写入集体合同,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裁判依据,解决上述问题。

沈建峰认为,从长期来看,相较于立法,集体协商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针对特定平台、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在一段时间内生成具有本企业、行业和区域特点的用工关系协调规则,既能满足企业创新需要和市场发展需要,又能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制度工具优势。

“此外,在服务方面,工会通过爱心驿站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各种便利、保障和法律援助服务,也可以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感受到关爱照护。”沈建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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