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要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有效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基础。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2023年,医疗保障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预备审议项目;2021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的征求意见稿。2023年,医疗保障法列入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从2021年到2025年,医疗保障领域立法终于标志性的新一阶段。在这几年中,医疗保障领域有了大变化大发展,行政部门加强基金监管、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空前,新就业形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也有了一定实践。
▲图据视觉中国
地方先行:江苏医保条例纳入罕见病用药保障
医疗保障法涉及的参保利益主体和部门众多,需求多样且复杂,专业性强。在过去几年,地方立法先行探索,浙江、江苏等地相继颁布了地方的医疗保障条例。其中,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创新地纳入了罕见病用药保障。
当然,医疗保障体系涉及的不止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这一主体性资金制度安排,也涉及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公益性医疗保障项目等。
“这是社会保障界的大事,自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后,这个领域另一部高位阶立法在不久的将来将诞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对红星新闻说。
国务院通过草案,标志着立法已在行政部门内部基本达成一致,即将在全国人大层面,加入社会各界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在娄宇看来,目前立法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医保账户的法律性质和使用范围、目录的调整程序和集采的程序。
严厉打击虚假诊疗、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
此次国常会指出,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诊疗、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
2021年公布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包括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公布的意见稿拟对招标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比如,意见稿有条款拟规定,药企出现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四种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在打击欺诈骗保方面,意见稿拟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主体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有条款拟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此外,意见稿还有条款规定拟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相应罚款等。
▲严惩各类骗保行为
专家:医疗保障法不仅面对骗保者也面向监管者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员仲崇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医疗保障法对基金监管是全面视角地发现问题,不仅面对骗保者,也面向监管者进行权力监督。医疗保障法作为该领域的高层次工具,指引基金监管相关具体法规、工具持续完善。
此次国常会还提到,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群众守法意识,规范就医秩序和医疗行为。
仲崇明表示,普法宣传教育,成本最小、效果最好,也最彰显法律武器的效率与效益。从历史经验教训来看,单单依靠行政监管还不能取得很好的监管效果,必要拉动全社会、各行业以及个人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合法合理宣教,也有助于医保部门完善工作能力,增强与社会互动。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