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至6月间,许某的上家(另案处理)以“刷单轻松返现”为诱饵,诱骗受害者加入微信群,并让他们将刷单款项以微信红包方式发到微信群内,同时组织人员在群内抢红包,将涉诈骗违法资金进行转移。
■陈凤翔/绘图
其间,许某受指使,将自己名下的两个微信号加入涉案微信群。进群后,许某在明知微信红包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每当受害人发出红包,许某便迅速点击抢走,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资金汇总给指定同案人,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经统计,许某抢到红包资金共计9.9万余元,从中获利4047元。2024年7月,许某被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许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许某根据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关微信聊天群,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通过微信转账汇总的方式将红包资金转移给指定的同案人,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微信群抢红包是否属于“转移”犯罪所得?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易查获,通过“多层级、碎片化”的操作,使资金流向复杂化,企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关联等行为。本案中,许某以“抢红包”为名协助同案人将赃款化整为零,再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本质上属于“转移”犯罪所得。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渐呈现网络化特征。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为名,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利用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伪装成正常红包,对资金进行碎片化处理,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不明(如陌生人转账)、要求资金立刻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转移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资金流转,避免掉入陷阱沦为“犯罪工具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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