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某餐饮企业的负责人L女士,2024年2月到北京考察学习期间,在入住酒店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士的殴打与劫持。劫持途中,L女士以死相争,才取得了与家人的联系。获悉L女士被殴打、劫持的家人组织了营救,最后在厦门火车站附近拦下车辆救出。
然而,事情发展却出人意料:劫持L女士的嫌疑人报案至今没有结论,而见义勇为的员工和营救亲人的孩子等3人,却于近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参与拦截车辆等活动”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规为由,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因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3人遂向法院起诉撤销处罚。
2025年4月8日,该案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受害人北京考察学习无端被殴打、非法拘禁近30小时
2024年2月份,L女士应某电商巨头之邀,到北京考察学习跨境电商业务,入住海淀区五道口如家精选酒店,原定于3月2日离京。然而,在3月1日晚上12点左右,L女士与女伴在酒店大堂,突遭数十名操北方口音男子的突袭、殴打、猥亵并被绑架。
L女士称,在被控制人身自由的近30个小时中,她通过哭求、激烈地挣扎和无数次拼命反抗,让绑匪害怕其死在路上,最后不得不让其与家人取得联系。
L女士回忆道,“家人得知我被绑架、劫持、殴打、猥亵的消息后,为了解救我,动员了公司员工、亲戚朋友等有限的力量想办法解救我”。
关于L女士疑似被非法拘禁一案,2025年4月13日,L女士在律师及家人的陪同下,再次到北京市公安局还定分局东升派出所报案。
2025年4月14日,东升派出所向L女士出具了受案回执,就其被非法拘禁一案作出了受理。
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反转成违法,家人及员工3人被行拘
2024年3月2日上午6点左右,L女士的家人、员工们在厦门市火车站附近发现并拦住了L女士乘坐的车辆,报警后,成功解救了L女士。
L女士表示,在拦住车辆并解救自己的过程中,家人及员工无任何过激行为,过程中,因为自己的手机和现金被抢,在等待出警警员找回手机的时候,在路边等待了大约一个小时。
L女士获救后,因头部、四肢等多处受伤,被紧急送到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检查治疗,因伤势较重,在医生要求下,立刻住院治疗。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是,孩子救母的正当防卫行为,员工解救老板的见义勇为行为,结果给被当地公安机关,反转成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9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针对王某等三人,作出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为由,分别对3人处以12日、10日和8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3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的当天,就对该处罚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故在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签字、领取处罚书的当天,就表示不服,并在处罚书签名处注明:“我不服此处罚决定,我要申请行政复议”。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王某等3人在处罚书上签字的同时,警方又向3人出具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2024年8月23日,3人就被处罚一案,同时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4年10月28日,思明区政府作出厦思政行复【2024】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公安机关对3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人不服,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思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诉讼,将两单位起诉至集美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思明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违反诉讼法列明的五种情形,思明区政府未查明事实维持复议有违行政复议法规定,二者作出之决定均应依法撤销
2025年4月8日,本案在集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对3人的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思明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给出的处罚理由是:3人实施了指挥员工聚集、拦截车辆,以及拍车门、拍照、录视频、喊话等行为,积极参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与汇文路交汇处附近道路的人行道被挤占,二至三条机动车道被占用,导致局部交通拥挤,持续时间约一小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依据该款之规定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
庭审中,3人的代理律师,针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及给出的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
首先,公安机关作出处罚的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割裂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割裂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将L女士被不明身份人员控制人身自由近30个小时的这一事实排除在起因之外。因此,其调查取证的视频证据不全面、不完整、断章取义,掩盖事实全貌,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 3人在接受询问时均有表示,他们或接到L女士的电话,或接到家属通知说L女士被人绑架、殴打和猥亵。再结合受害人L女士,在北京五道口如家精品酒店被人殴打、劫持上车的视频证据,以及失去人身自由近30小时等客观事实,是对“3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关键的作用。
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刻意没有调取L女士被绑架、殴打和猥亵的视频入卷,存在刻意隐瞒、忽略受害人L女士失去人身自由近30小时的客观事实,从而造成本案事实认定方面证据不足,原告3人合法权益被侵害。
其二,公安机关以“非法拦截”为由否认正当防卫,证据不足。
本案中,受害人L女士在失去人身自由的近30个小时中,身心遭受巨大伤害。L女士被解救后,主治医生在诊断后,要求其紧急住院观察治疗。
病历显示,其头部存在外伤,身体有多处淤青,伴有头痛,还有盆腔积液、小囊肿等病症,医生还因伤情非常严重而在“病情观察及须知”中附注“有跌倒风险,予指导加强安全防护血栓地位风险患者,避免下肢穿刺……入院后遵嘱予一级护理、普食、脑科检测,注意安全防护,防止感冒受凉,患者血压高,予报告医生遵医嘱再观察”,上述内容均可证明,受害人L女士遭受的袭击非常迅猛且对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该部分病历已作为证据入卷。
然而,公安机关无视L女士的伤情,无视3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强行主张原告“非法拦截”,否认了原告的申辩。
而事实上,正是因为受害人L女士遭受他人殴打,并被强行绑到车上后非法拘禁近30个小时,3人才产生了拦截车辆营救亲人的想法,而这一行为也是为了制止L女士所遭受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不属于“非法拦截”。
相反,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L女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三原告的拦车行为并未超出防卫限度,公安机关否认原告“正当防卫行为”的证据不足,原告行为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三,基于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治安案件中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载明:“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5 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本案中,家人和员工的行为仅限于拦截车辆,解救L女士,以及等待拿回L女士被抢走的手机,全程约一个小时。需要说明的是,当天找回L女士被抢走的手机,是现场警员陪同家属一起拿回。全程未非法侵害任何人员。
其四、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告方思明公安分局在现有的证据中,没有现场执法人员及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原告等人在被询问调查过程中未保障休息和饮食,存在疲劳询问等情形。
其五、公安机关违规使用警械,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三人有实施危险行为及实施上述危险行为的可能,也不存在强制传唤需要使用警械的情形,但公安机关却在询问、调查的过程中对原告等人使用手铐进行长时间约束。因此,其对原告等人使用警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六,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L女士在2024年2月前往北京是考察跨境电商项目,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
在此前提下,不明身份人员(无正当职业)对L女士实施了近30个小时的非法拘禁,期间L女士遭到殴打、猥亵、手机和随身2000元现金丢失,且过程中其一直受到侵害,中途上厕所逃跑被抓回扔进面包车等等,均显示L女士遭受的侵害一直没有停止,处于持续进行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L女士通过拼命反抗、用身体撞击车身等方式,获得对方手持电话免提拨打家人电话报平安的机会,在用闽南话简短地说出车牌号、车辆行驶方向等信息之后,被对方立即挂掉了电话,这让家人知道了L女士遭到了绑架,因此才有了后面的解救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3人拦车救人的还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非法拦截、扰乱公共秩序。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一思明区公安分局对三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列明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违规使用警械滥用职权等五种情形。
而被告二思明区政府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复议维持被告一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做法亦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所列明的处理规定。案涉《厦公思(梧村)刑罚决字[2024]00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厦思政行复[2024]20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应当被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