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
关于清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车辆”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居住环境,有效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停车秩序,解决因部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车辆引发的停车难等各种突出问题,根据镇雄县住宅小区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就清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车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对象
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地下停车场、小区内公共停车泊位、小区内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长期滞留占用公共资源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清理方式
(一)自行清理。凡是符合“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车辆”特征,属于清理范围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发布通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自行处理。
(二)强制拖移。逾期(通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未处理或无法联系所有人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依法报废。涉及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程序主动申请报废处理,若所有人(管理人)不主动申请或置若罔闻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镇雄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长期占用公共资源车辆”统计表
镇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镇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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