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其中一起案例中,陈甲鑫、陈某钊等人将回收的知名品牌二手手机拆卸,更换印有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后壳等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机通过7家网络平台店铺对外销售,数量超2万台,销售金额达4300余万元。
本案中,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陈甲鑫、陈某钊伙同杨某煜、杨某锋、陈乙鑫、陈某敏、陈某妹在未获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回收的某知名品牌二手手机拆卸,更换印有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后壳、屏幕总成,经包装塑封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机通过7家网络平台店铺对外销售,数量超2万台,销售金额达4300余万元。陈甲鑫等人分别非法获利80余万元至1万元不等。其中,陈甲鑫负责进购二手手机及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后壳等配件,陈某钊负责对接手机维修及刷单,杨某煜、杨某锋、陈乙鑫负责翻新手机并包装塑封,陈某敏、陈某妹担任网店客服,并根据客户所需手机型号对接杨某煜制作相应型号产品。
2021年至2023年,潘某明知其所销售的手机后壳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将上述产品销售给陈某丹,销售金额13万余元,非法获利1.5万元。陈某丹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潘某处进购后销售给陈甲鑫等人,销售金额14万余元,非法获利6000元。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甲鑫、陈某钊等7人提起公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潘某、陈某丹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陈甲鑫有期徒刑七年、陈某钊有期徒刑五年、杨某煜有期徒刑四年;分别判处杨某锋、陈乙鑫、陈某敏、陈某妹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分别判处潘某、陈某丹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各被告人均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表示,针对翻新手机的定性争议,检察机关咨询行业专家并研究类案,明确拆卸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在翻新过程中更换上带有注册商标的冒牌手机后壳、屏幕总成等配件,经过包装塑封后冒充全新正品手机进行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类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而且往往因质量问题导致权利人品牌信誉下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起诉时,以部分犯罪嫌疑人翻新手机所得的总加工费除以每部手机的加工费计算得出翻新手机数,再乘以最低销售金额,认定涉案金额为1085万元。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涉案网店销售数据,以关键词搜索交易记录的方式认定销售金额,再针对嫌疑人提出的刷单辩解,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刷单人员账户,结合微信账单核算出刷单金额为640余万元,予以扣除,最终认定实际销售金额为4300余万元,通过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实现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从严打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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